作者enthusiasm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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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同意权不是毫无意义的宪法程序
时间Thu Apr 28 23:20:07 2011
同意权不是毫无意义的宪法程序
2011-04-28 中国时报A16版
【王健壮(作者为中国时报前社长)】
美国大牌学者中,很少有人像德沃金(Ronald Dworkin)一样写过那麽多篇文章,专门讨
论大法官被提名人在接受国会听证审查时的表现。
德沃金如此关心国会同意权行使,理由很简单:最高法院拥有难以制衡的权力,每项判决
又与人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但大法官却并非民选产生,唯有透过国会行使同意权的宪法
程序,才能让选民藉代议政治而参与大法官的选任,因此参议员代替选民,逼迫大法官提
名人坦白公开他们的宪法哲学,这是他们应负的民主义务。
但让德沃金遗憾的是,在这个无可取代的宪法程序中,参议员与大法官被提名人都未尽到
他们应尽的宪法义务,被提名人只会一再重覆空洞模糊的陈词滥调,参议员也难以突破被
提名人防守性的回避策略,以至於即使到听证结束投票後,身负代议责任的参议员对被提
名人的宪法哲学,仍然像公众一样的无知。
大法官被提名人采取的回避策略,被美国法界戏称为「司法第五修正案」,亦即被提名人
在接受听证审查时,可像犯罪嫌疑人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一样,不必被迫自证己罪,避免
因言词陈述不当而贾祸,影响到同意权的结果。
在这种回避策略下,任何大法官被提名人与参议员的互动模式几乎都是一样:当被问到个
人政治倾向是否会影响日後判决时,答案一律是:所有判决都受法律指引,除法律外,绝
不受个人政治观点或偏好影响;被问到对堕胎、同性恋或总统权力等特定问题的看法时,
答案也不外是:现在公开他们将来可能会审理案件的观点,不但有违司法伦理,对未来的
诉讼者也不公平;被问到是否尊重过去判决时,标准答案是:会遵循先例原则,除非先例
已被证明「不具实践性」。
但德沃金的疑问是:宪法是用抽象的道德语言所写成,大法官被提名人如果不能对过去的
判决或假设性的案件具体表态,凡事都以依法判决来回避,民众要如何得知被提名人的宪
法哲学与民主理念?更无从判断他们进入最高法院後,可能会如何改变这个攸关人民基本
权利甚巨的权力机关。
德沃金虽是个自由派学者,但他对近三十年不同政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在听证审查
程序中的表现,却不分党派都给予负面评价,对国会的表现,他的批评更为严厉:「参议
院没有权力拿国家的宪法及其未来进行赌博」,「假如参议院的职责仅仅是确定被提名人
会忠於法治判决,同意权这个宪法程序将不具有任何意义」。
美国参议院对大法官的同意权审查,采取个案听证制度,司法委员会的委员也多数都是专
业的资深委员,而且听证程序短则一周长达半月,绝非一、二次会议即告结束,再加上被
提名人任何陈年旧事,即使是大学毕业後写的求职信,参议院也都有资料掌握,按理说,
同意权行使的制度与程序应已十分严谨完备,但德沃金的评价却仍然是「无意义的宪法程
序」。
为了让同意权的宪法程序有意义,德沃金的建议是:参院多数党与少数党,应该分别选任
娴熟宪法的学者担任特别法律顾问,负责听证的深度诘问责任,促使大法官被提名人必须
对宪法哲学作专业表态;他认为唯有如此改变,才能让国会同意权程序成为公众关心并参
与宪政法治的管道。
台湾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权的历史甚短,程序与制度也不够完备,且全院委员会的审查
方式,通常也都以党派政治倾向审查为主,对个人品德审查则是极尽嘲讽羞辱之能事,更
很少针对被提名人的宪法哲学(如果他们有的话)进行诘问审查,这样的审查程序结果当
然就是:被提名人不论获得同意与否,立委在投票时对他们的宪法哲学仍然一无所知。
马英九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选,在进入立法院同意权行使程序後,可以预见将备受政治煎
熬,但在政治煎熬被提名人之外,立法委员还能做些什麽?如果不能,这样的代议程序又
有何意义?
来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42800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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