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uscell (脸书只用来看研讨会讯息)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情报] 「法官法一读草案」座谈会(100.02.19)
时间Wed Feb 16 15:13:11 2011
研讨会主题
「法官法一读草案」座谈会
活动地点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霖泽馆3楼多媒体教室
(复兴南路二段与辛亥路交叉口,台大侧门入口第一栋)
活动有效日期
2011/2/19
线上报名:
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
联络人:彭秘书02-23313069
缘起:
延宕经年的法官法,由於去年夏天几起司法风纪事件,以及若干个案判决结果所引发之争
议,在顺时应势情况下,似乎在短期内便能通过立法,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进程,向前走
出重要之一步。然细观目前甫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通过之初审条文,似乎部分规定
仍有待各界集思广益,使之更为尽善尽美。为期众志成城,本会拟就以下四项较为重要议
题,举办一场座谈会,邀请各界先进做深入之交换意见。
一、时 间:2011年2月19日(星期六)上午9:10-12:00
二、地 点: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霖泽馆3楼多媒体教室
(复兴南路二段与辛亥路交叉口,台大侧门入口第一栋)
三、主 办:台湾法学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台北律师公会司法改革委员会
五、主 持 人:顾立雄律师 (台湾法学会常务监事)
六、与 谈 人:林峰正执行长(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
林超骏副教授(台北大学法律学系)
姜世明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柯建铭立法委员
黄嘉烈厅长(司法院行政厅厅长)
董保城教授 (考选部政务次长、政治大学法学院)
谢国梁立法委员
时间分配:主持人5分钟、与谈人每人各20分钟、其余时间共同讨论
七、议题:
(一)个案评监部分:
1.请求个案评监之主体,是否应扩大及於一般人民?其利弊得失为何?
(草案第33条第1项)
2.无论个案评监主体是否及於一般人民,评监对象是否应限於已确定之裁判,且不应及於
个案裁判之见解?(草案第30条第1款)
(二)通案评核部分:
1.通案评核以五年为一期,是否过长?以多久时间为期较为合理?通案评核结果应否公开
?(草案第33条之1第1项)
2.通案评核与个案评监间之关系为何?二者是否应分离?利弊得失何在?(草案第33条之
1第2项)
(三)适用或准用公务人员相关规定部分:
1. 草案中明定法官适用或准用公务人员相关规定,是否恐有违宪之虞(违反司法独立等
宪法原则)?(草案第12条第1项、第41条第2项、第76条第1项、第77条第1项、第78条
第1项、第83条等)
2. 如恐有违宪之虞,应如何补救?
(四)法官是否应有独立人事制度部分:
1. 为澈底避免违宪之疑虑,是否意味着法官之任用与保障模式应与公务人员有所区别?
如此是否亦意味着法官应有独立之人事制度?
2. 此法官选任与保障制度,应注意哪些重要原则?有何具体建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7.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