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husiasm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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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立院法律当然高於议定书--姜皇池
时间Thu Nov 5 21:32:39 2009
立院法律当然高於议定书
姜皇池(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中国时报 2009.11.02
政府开放美国牛之脑部、脊柱、内脏与绞肉等等进口,知其缺失与危险,默许甚或鼓励地
方政府抵制,希望人民自我管理。然不从最有能力与资源之中央实施管制,却要地方处理
;不从海关源头切断,却要末端人民趋吉避凶,真是匪夷所思。所幸民主制度之设计,让
权力分散,行政与立法部门有其固有权限,就此问题,立法院仍可修改《食品卫生管理法
》相关条款,将来自狂牛病疫区之牛脑、脊柱、绞肉等列为禁止进口之危险物质。然此一
作法,有官员表示:「议定书效力大於国内法」,纵使修法,行政部门仍有义务根据《议
定书》执行。如此说法,显然有误。
首先,《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第十条:「协定应於签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备…并
应於生效後,送立院查照。」本议定书是行政机关与外国政府所签协定,行政机关仅允於
签署後送立院查照,程序上并未经国会审查、议决、总统批准与公告程序,并非法律,仅
有「法规命令」效力,更遑论高於法律。
第二,大法官会议解释第三二九号解释,虽提及部分协定,不论其名称为何,且无庸立法
院议决,仍可能是条约,有法律之效力,但此类协定限於:「经法律授权或事先经立法院
同意签订,或其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者部分」,上述议定书不仅不在此类范畴,甚至是明
白违反立法院决议所签署。
进行上述立法,较大困境在於违反《议定书》第十八目中,我国承认该等物质并非特定危
险物质,且准许该等物质进口之义务。然美国牛内脏等物质进口,在台湾从二○○五年即
是动见观瞻,千夫所指之议题,美国在台协会对此事:「依通常惯例并秉善意处理之任何
国家客观视之为显然可见者」,却仍与我代表签署即行生效议定书,将开放项目扩及带骨
牛肉以外之其他较大特定风险物质,上述决议所不准行政机关同意事项,或可用於减缓各
国指责我违反诚信之政治说词。而该等物质之强迫进口,将对周边国家,如韩、日等形成
新压力,兔死狐悲,不必然定遭严厉国际谴责。
最後,《议定书》所规范是牛只全部,若修法限制内脏等物质进口,是解除《译定书》中
对我国权益重大损害,而仅损及美国牛肉总体利益之微少部分,美国仍保留其他重大权益
,如不带骨或带骨牛肉之输入,美国若采取严厉报复手段,恐仍将与「比例原则」不相符
合。
经此民主程序立法,限制特定危险物质进口,符国内法,且仅冲击美国在《议定书》中部
分微小利益,美国并非全无转寰余地,若执意严厉报复,在国际法下,我亦非毫无辩驳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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