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月光森林)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国考] 98年高考刑法(法制、法律政风)第二题
时间Fri Jul 17 14:59:18 2009
二、甲是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务员,对於友人所经营的KTV,明知消防设备不完备,
不符合法规,仍予以通融。某日,KTV员工准备餐点,不慎失火,由於消防设备
不合格,无法即时扑灭火势,致酿多条人命。问甲成立何罪?(25分)
以下是不负责任回答,有错或不周之处还请各位大大提出
以下先写出我的答案,但是这几天我看到黄荣坚老师论文集里有一篇
关於卫尔康事件文章,他的看法(在因果关系部分)跟我相反(糟糕 我错了吗XD)
而且他的焦点放在刑法第130条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 而我是写第131条图利罪 0rz
第一段我是先写甲通融不符法规的消防设备,致日後火警多条人命死亡,这之中
有因果关系,但是却不具相当性,甲对於死亡结果不负刑法第271条杀人罪责。
第二段则写,虽甲对死亡结果不负杀人罪责,但是甲必须对违反职务部分负责。
这里我是写刑法第131条图利罪:「公务员就其主管之职责,明知违反法令,
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违背职务者,构成图利罪blahblah~~。」
原本我觉得写得还可以,不过黄老师文章上认为甲之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只需要用条件理论即可,有没有相当性并不重要,而且他认为甲对於死亡结果
可以预见,这样即可达到未必故意的程度(我不确定甲是否就这样成立杀人罪)
後来他又讨论130条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我觉得是比图利罪更适当一点
看来这题不太妙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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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茹--会呼吸的痛 (改编版)
kilid--会心酸的痛
想念是会呼吸的痛~~ 报告是会心酸的痛~~
它活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它痛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哼你爱的歌会痛 写前言部分会痛
看你的信会痛 内文部分会痛
连沉默也痛~~ 连结论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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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cha:这题真的不太妙 = = 07/17 16:39
2F:推 thubo:张丽卿,废弛职务致酿灾害的客观归责,东海法学研究,第9期 07/17 23:55
3F:→ kilid:感谢^^ 07/18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