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jack (a )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情报] 释 字第 651 号
时间Mon Jan 26 15:52:27 2009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发布之军用物品进口免税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规定:「军事机关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招标,由得标厂商进口之军
品,招标文件上应书明得依关税法、货物税条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
税法及本办法规定申请免税。得标价格应不含免徵之税款。」系财政部依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关税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嗣於九十三年
五月五日修正移列为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授权所为之补充规定,并未逾越
授权范围,与宪法第十九条租税法律主义尚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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