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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没有要偷渡政治的意思 想顺便提一下劳基法的观念@_@ 若有不适我会自D (有反应不ㄙㄨˊ服就删) (虽然後面忍不住还是写了囧rz) 想说以前学习劳动法的时候对这方面很有兴趣 因此关於这领域的一些新闻或是见解会特别留意 还请大家指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13/57/1b46c.html 无薪假新解 可低於基本工资 更新日期:2008/12/13 09:55 【工商时报 薛孟杰/台北报导】 劳委会昨日历经9小时开会後,针对「无薪休假」做成最新解释。若劳资协议无薪休假即使属於月薪制劳工,每月薪资亦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资17280元。这是劳委会首度正 式弃守月薪必须高於最低基本工资的坚持,连带的亦将使劳工的劳保、劳退、甚至失 业给付计算方式都受冲击,後续效应值得观察。  长期以来,劳委会对「月薪制」解释素来是「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资」,因为基本工资 是法律对於劳工权益的「最低保障门槛」。但面对景气差,失业率飙升,劳委会亦不得 不迫於现实、放弃对劳动条件的坚持。但为免冲击过大,引发反弹,劳委会仍暂决定, 若实施无薪休假导致劳工全月薪资低於17280元,劳保月投保薪资仍要依照现行劳保分 级表17280元申报。至於新制劳退部分,亦要依照实际薪资投保,但劳工可在协商时, 向雇主争取依照原薪资投保,以确保退休权益。  不过,劳委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孙碧霞指出,依照劳基法第36条规定,劳工例假日一定要 给薪,每周7日一定要有1日有薪休假,因此,雇主即使要求劳工签下自愿书「该月无薪 休假」,在法律上亦无效,劳工当然可以拒绝。 →劳委会的长官请多了解一般企业的生态好吗 如果我是雇主 怎麽可能会笨到会有书面出现 一定都是劳工自愿加班 所谓 责任制 + 无薪假 = 义工制 这酸文不是没有道理 -------------------------------------------------------------------------- 劳基法的概念 说来说去只需要掌握两点即可(引用政大劳动法教授黄老师叙述) 1.劳工的定义 2.工资的定义(引用到此截止 以下文责自负) 掌握了劳工与工资的定义 雇主就可以压榨劳工 喔不 是才有劳基法的保障 1.劳工的定义 劳基法上的劳工是否与民法第188条第1项受雇人的定义相同?? 57台上1663号判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所谓受雇人,并非仅限於雇佣契约 所称之受雇人,凡客观上被他人使用为之服务劳务而受其监督者均系受雇人。」 92台上799号判决:「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雇用人责任之规定,系为保护被害人而设 ,故此所称之受雇人,应从宽解释,不以事实上有雇佣契约者为限。凡客观上被他人使 用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者,系受雇人。亦即依一般社会观念,认其人系被他人使用 为之服务而受其监督之客观事实存在,即应认其人为该他人之受雇人。」 劳基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定义看起来很简单 学界则提出具有「人格上从属性」 也就是如同民法第188条 凡客观上被他人使用为之服务劳务而受其监督者均系受雇人 也就是劳工 (这只是我个人见解) 但是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虽然劳基法已经尽可能的扩张劳工定义的范围 将更多的劳工纳入劳基法保障 但是实际上雇主各出奇招 企图推卸劳基法责任 方法(1) 以往雇主会将契约解释成并非劳动契约 劳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本法适用於一切劳雇关系。但因经营型态、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适用本法 确有窒碍难行者,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行业或工作者,不适用之。 因此 以往会有一些行业有争议是否属於劳工的范围 比较有名的是 a.职棒球员不是劳工 相关函释请见(87)台劳动一 字第 059605 号 (89)台劳动一 字第 0027695 号 (90)台劳动一 字第 0022451 号 b.老板如果想要解雇劳工 有一种手法是 先把你升为经理 然後说这时契约变更为委任契约 此时就无劳基法保障了 (搞不好陈某的黑暗兵法是从这边领悟出来的) 劳委会83.7.6台83劳动一字第四五六三八号函行政院要旨:「查劳工谓受雇主 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 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定有明文 ,事业之经理人乃事业经营之负责人,符合劳动基准法之雇主定义,应属雇主 ,迨无疑义……本会认为劳动基准法上所称受雇用之劳工,应不包括依公司法 委任负责事业经营之经理人,至於不具委任关系而仅系受雇用之经理,则符合 劳工定义。」 (2)但是这种手法近来比较少见 取而代之的手法是 所谓劳动派遣公司的兴起 劳动派遣之法律关系 是三方的法律关系,其主体有三:派遣雇主、要派人 及派遣劳工。而其契约关系分别存在於派遣雇主与派遣劳工之间,以及派遣 雇主与要派人之间,其关系与现行劳基法所规范一对一之劳动关系并不相同 要派人与派遣劳工之间并无任何契约关系存在,要派人依据派遣人与派遣劳 工订定第三人利益契约(民法269条第一项规定),并经派遣劳工同意,将其劳 务请求权让与要派人(民法484条第一项规定),得对派遣劳工请求劳务给付, 在此一请求范围内(被授权)行使指挥监督权。 (以上引用工总网页郭永雄律师的文章) 劳动派遣就是俗称的委外 就连消费卷发放政府也是要委外交给包商去负责 许多学校、公司的清洁业务现在大多交由委外去负责 像政大 世新就是 在此并不是说委外罪该万死 只是对於派遣劳工的权益保障 要派人(也就是实际指挥劳工服劳务之人)就可以大大方方的把责任推说 这是劳工跟派遣单位的内部关系 跟他们无关 劳委会跟要派人真的有在关心劳工的权益吗?? 值得去追查到底 方法(3) 还有比劳动派遣对雇主更有利的方法 1111与104(不只这两家 许多媒体都是) 一直在灌输 景气不好 共体时艰 优质劳工应该要为公司着想之类的观念 是不是在洗脑??或是真的就该这样 这里不方便多加评论 但是越来越多公司 喔 应该说是劳工 自愿像日本一样 采行责任制 事情没做完不离开 事情提早做完就多做一些 阿怎麽不讲人家日本对劳工是采终身雇用制 景气好加薪 景气差从高层开始半薪 但坚持不轻易解雇裁员 1111跟104回避企业对劳工应尽的义务 只谈劳工应该怎样付出 这也是他们的自由 但也请别不要脸的吹嘘为就业劳工着想、争取什麽狗屁 要当资方的打手来压榨劳工 就别顾形象 总之 在这边 责任制的兴起 原本我以为已经是雇主压榨劳工的极致 没想到现在又发展出新的阶段 也就是无心假(应该是无薪假,打错字了 科科) 从劳工定义→劳动派遣→责任制→无薪假 只能说 劳工就像鱼肉一样 任人宰割 这不只是马英九要负责 阿扁也要 历年的总统 劳委会 政府高官都是共同正犯 亲资方 跟豪门企业水乳交融 哪个有真正为劳工着想 关心?? 所谓台湾没有真正的左派 只有极右派 右派 偏右派不是没道理 2.工资的定义 劳基法第2条第3款规定 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 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工资的问题在於劳工日後退休时 退休金如何计算 (现在看起来很讽刺 连工作都快没了还谈什麽退休??)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有将一些情形排除在工资之外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给与。 (也就是下列都不是经常性给与 不属於工资的范围) 一、红利。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 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他非经常性奖金。 三、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与之节金。 四、医疗补助费、劳工及其子女教育补助费。 五、劳工直接受自顾客之服务费。 六、婚丧喜庆由雇主致送之贺礼、慰问金或奠仪等。 七、职业灾害补偿费。 八、劳工保险及雇主以劳工为被保险人加入商业保险支付之保险费。 九、差旅费、差旅津贴及交际费。 十、工作服、作业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者。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42判决要旨:「工资实系劳工之劳力所得,为其劳动对价 而给付之经常性给与。倘雇主为改善劳工生活而给付非经常性给与;或单方之目 的,给付具有勉励、恩惠性质之给与,即非为劳工之工作给付之对价,与劳动契 约上之经常性给与有别,应不得列入工资之范围。」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4条第1项 雇主每月负担之劳工退休金提缴率,不得低於劳工每月工资百分之六。 所以以往雇主会将发放给劳工的报酬 尽可能的解释不属於工资 将来在退休或是资遣时 所付的费用会比较少 (现在看来该说上面的问题想太多吗 雇主直接倒闭潜逃的新闻一大堆) 其他常见的手法比如说将劳工调职 比方企业有ABC三家公司 所以劳工做一段时间後老板就将他调到另两家公司 而且要求年资重算 直接在契约(也许有要签新约)规定 劳工敢不签吗 人格上的从属性 注定劳方面对资方永远是弱势 政府 尤其是劳委会再站到资方那边的话 劳工连说话的勇气都没有 这绝对不只是现任政府才会这样 历年来没有一位主事者愿意正视劳资不平等 以前陈菊没有 现在王如玄也不会 将来的劳委会主委相信也是一样 这就跟请李远哲来谈教改(还是李远哲现在要说 教改他没参与实际操作)一样可笑 你没经历过 人在屋檐下 不得不低头 英雄也是有时会被几文钱也逼死 那种辛酸的情形 躲在劳委会富丽堂皇(这就该怪到陈菊 是他任内盖的)办公室内讨论如何保障劳工 有什麽比这更虚伪可笑 许多主政者从小一帆风顺 一路顺遂 像连家 马家 贵族四公子等 永远也无法体会劳动者的悲哀 就连三级贫户出身的阿扁 享受荣华富贵之後 也忘了贫贱的劳工阶级 即便如我 要说多能体会那种无助 也是矫情 只是 渐渐的也想像大家一样 变得冷漠 只要自己好就行 是不是有句话说 有能力的人到哪都可生存下去 观念跟主义 是会限制人的思考窠臼 社会规范受到舆论的操纵 公理跟真理毕竟不同 独裁也好 顽固也好 建议大家还是相信自己所信奉的价值 别被媒体给污染=.= ----------------------------------------------------------------- 基本工资 相信大家都晓得这是对於劳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月薪制是17280元 时薪制则是95元 劳基法的保障只是对於一个人 维持最基本的人性尊严而已 现实生活上不知有多少企业 雇主也是规避这最低工资要求 也许 现在的情形已经面临到 要裁员还是无薪假 二选一的地步 说来说去就是贫贱夫妻百事哀 大家都没钱 如果有人能解决这困境的话 我相信那必然会像是俾斯麦或是希特勒那样的独裁者 也就是我所能想到的方法 就是政府不能再逃避责任 用公权力介入私人企业经营也无所谓 几个重点行业跟企业 如银行 大财团 资产先冻结起来当预备国库 (还是让我去当行政院长比较快 直接搞专制独裁) 现在政府的心态是 因为做不到 所以标准就放宽 像之前遗赠税就说什麽收不到 所以调降税率也没差 现在也是说 景气不好 弃守最低工资还可以保住大家的工作 我的想法则是 收不到税?? 先关你几个月 采连坐法 钱就是要吐出来 (反正这些钱也是该缴的) 开基金会逃漏税?? 那短期做法就是冻结财产 中期作法将税负优惠法律都修改 (有钱人才可以大大方方的逃税 受薪阶级乖乖缴所得税 吃人够够) 没错 政府就是有牌的流氓 既然要做就狠一点 不要明明是流氓又肖想举孝廉 不过这大概永远是空想 原因不是主政者不敢作 而是他当初根本就是被大企业财阀给拱上去的 没有所谓民主政治 只有财团治国 人民 劳工 注定要吃亏!! -- 点播专区梁静茹--会呼吸的痛 (改编版) kilid--会心酸的痛 想念是会呼吸的痛~~ 报告是会心酸的痛~~ 它活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它痛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哼你爱的歌会痛 写前言部分会痛 看你的信会痛 内文部分会痛 连沉默也痛~~ 连结论都痛~~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42.69
1F:→ kilid:原本我以为会是1000银..... 12/15 01:30
2F:推 shulaw:"没有要偷渡政治?" 你桌上的贴纸已经说明了一切 XD 12/15 03:09
3F:推 shulaw:你文章写的很好 但是还是老问题 每个点都写的很好 但是 12/15 03:45
4F:→ shulaw:每个点没办法串联 论证出最後的结果 所以对於我这种阅读 12/15 03:47
5F:→ shulaw:能力差的 就是只能看到你有色文字部分 很难共鸣 我的浅见 12/15 03:48
6F:→ kilid:这是最新流行的跳针写法 我会改进的 感谢您的回应^^ 12/15 04:09
7F:推 justeat:还有加色给按end的人 就甘心 12/1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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