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jack (a )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情报] 释字第 650 号
时间Fri Oct 31 19:17:51 2008
81年修正之营所税查核准则第36条之1第2项违宪?
财政部於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发布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三十六条
之一第二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
应按当年一月一日所适用台湾银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课税。稽徵机关据此得
就公司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迳予设算利息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
得税。上开规定欠缺所得税法之明确授权,增加纳税义务人法律所无之租税义务,与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之意旨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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