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yage09 (kiz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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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民法翻修》判决离婚 条件放宽
时间Sat May 5 16:26:12 2007
民法翻修》判决离婚 条件放宽
更新日期:2007/05/05 09:10 记者:林河名/台北报导
立法院昨天民法亲属编大翻修,对结婚、子女、收养等制度大幅变革。其中,对判决离婚
部分,现行规定要被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誉之罪判刑者,可以判离,改为「因故
意犯罪」,经判六个月以上确定者即可判离。
这次修正是继五年前修正夫妻财产制之後,又一次重大变革,修正范围包括结婚制度、重
婚有效范围、判决离婚、子女从姓方式、婚生否认、强制认领、禁止滥用亲权及收养等。
现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修正为「结婚
,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登记」,即改采「
登记婚」。
非婚生子女,从母性,经生父认领者,适用新法改姓规定。在收养方面,修法规定「夫妻
共同收养时,夫妻之一方长於收养者廿岁以上,而他方仅长於被收养者十六岁以上,亦得
收养」,一举突破收养者必须大於被收养者廿岁以上的现行规定。
这次修法并删除「不贞抗辩」规定。现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生母於受胎期间内,
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生活者,不适用请求生父认领子女规定,被视为独惠生父且违反宪
法男女平等原则。立委一致认为,目前医学技术发达,以DNA检验亲子关系准确度可达九
成九以上,不应以生母贞洁与否,剥夺非婚生子女请求生父认领的权利。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05/2/dup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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