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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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潜规则曝!《甘味人生》前总监收回扣175万 属劣行但判无罪
时间Wed Sep 30 14:52:34 2020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30/1821442.htm#ixzz6ZVNCd8zj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前三立电视节目部台湾台戏剧中心总监项姓女子,在2016到2017年监制八点档《甘味人生
》期间,被控涉收制作公司「映画」每集5千元「顾问费」、改於监制时不刁难,取得回
扣共175.5万元,新北地检署以涉犯背信罪起诉。但新北地院认为,项女所为虽助长回扣
潜规则歪风,诚属不该,但「顾问费」是映画支付、自行吸收成本,三立没损失,不符背
信罪构成要件,判项女无罪,可上诉。
检方认定,项女原负责三立委由「映画」制作《甘味人生》的戏剧品质与进度,却在2016
到2017年间,陆续收取映画总计175.5万元的回扣,并要求对方将钱汇入自己公公的帐户。
检方侦讯时,映画董事长郭建宏供称,《甘味人生》开播前100集,映画亏损很多,发现
问题在项女身上,因她延宕同意剧本内容并增加拍摄人员及加戏,造成制作成本增加,因
此当时不得不支付项女费用,目的是期待她未来不要有更多额外的刁难。
《甘味人生》编剧统筹赖女说,《甘味人生》开播的前2至3个月,映画都处於亏损,因传
闻业界有类似的潜规则,就是要交付额外「顾问费」给电视台长官,而自从支付项女「顾
问费」後,感觉比较没有遭受到在执行戏剧上的困难,确实有比较顺利;另名郭姓员工也
证称,公司给项女「顾问费」後,项女确实有减少不合理的要求,刁难的频率甚至变低,
戏剧制作成本确实也有下降。
项女则表示,她收的是「兼职费」,兼职分担了映画公司员工的编剧统筹工作,没有职背
职务收回扣背信的问题。
法官则认为,戏剧属艺术创作非逻辑运算,项女收钱前是否刁难,收钱後是否就没有刁难
,属个人主观见仁见智,事实难以认定,但三立每集支付映画131万2500元制作费,并未
因映画另支付项女回扣,而增加制作费,此笔「顾问费」也是由映画自行吸收,难认有损
三立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法官认为,项女收取回扣对台湾影视产业的戏剧创作及拍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助长业
界支付不当回扣潜规则盛行,所为诚属不该,但背信罪要有侵害(三立)财产利益才能构
成,因与成罪要件不符,故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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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报导:
#1T7r7Naw (SET)
本案: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704 号刑事判决
二、按犯罪事实之认定,系据以确定具体的刑罚权之基础,自须经严格之证明,故其所凭
之证据不仅应具有证据能力,且须经合法之调查程序,否则即不得作为有罪认定之依据。
倘法院审理之结果,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而为无罪之谕知,即无前揭第154条第2项所
谓「应依证据认定」之犯罪事实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条前段规定,无罪之判决书只
须记载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论叙,仅须与卷存证据资料相符,且与经验法则、论理法
则无违即可,所使用之证据亦不以具有证据能力者为限,即使不具证据能力之传闻证据,
亦非不得资为弹劾证据使用。故无罪之判决书,就传闻证据是否例外具有证据能力,本无
须於理由内论叙说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号判决意旨参照)。是以,本案被
告既经本院认定不能证明犯罪(详後述),本判决即不再论述所援引有关证据之证据能力
,合先叙明。
三、又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
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而认定犯罪事
实所凭之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
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
得据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怀疑存在,致无从为有罪之
确信时,即应为无罪之判决(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号判例意旨参照)。另刑事诉讼
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因此
,检察官对於起诉之犯罪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
,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证,基於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号判
例意旨参照)。
四、公诉意旨认被告涉犯上开罪嫌,无非系以被告之供述、告诉代理人黄育勳律师之指诉
、证人郭XX、赖XX、郭XX、吴XX之证述、「甘味人生」戏剧节目制播合约书1份
、三立电视工作规则、三立戏剧主创人员名单1纸、签呈2份、三立公司借/盖用印信申请
书2份、被告之自白书、合作金库银行EDI电子转帐-付款指示明细1份等为其主要论据。讯
据被告固不否认有於公诉意旨所载期间内陆续向映画公司收取共计175万5,000元款项之事
实,惟坚词否认有何背信犯行,辩称:我向映画公司收取之175万5,000元是我帮忙赖XX
分担编剧统筹工作而自映画公司所获取的兼职报酬,并非不当回扣,我没有违背职务,也
没有影响到三立公司的权利等语;辩护人则为被告辩称:被告自映画公司所收取之175万
5,000元系其帮忙赖XX分担编剧统筹工作所获取之兼职报酬,且被告系单纯受雇於三立
公司,并不该当刑法第342条所称「为他人处理事务」之要件,其亦无违背职务之行为,
三立公司并未受有财产上损害等语。经查:
(一)被告前为告诉人「节目部-台湾台-戏剧中心」之总监(於106年9月26日离职),负
责监控节目制作公司之戏剧品质与进度;因告诉人委外制播戏剧「甘味人生」,故委请映
画公司担任制播公司,并於104年8月7日签立戏剧节目制播合约书,由映画公司为告诉人
制作前述电视节目,而告诉人对映画公司所制作前述电视节目之内容,有指挥、督导及审
核之权限,并每集支付映画公司131万2,500元之制作费;被告自105年3月3日起至106年7
月5日止,陆续向映画公司收取共计175万5,000元之款项,并提供其公公黄XX(已殁)
所申设之台北富邦商业银行永和分行帐号000000000000号帐户,供映画公司汇款等情,为
被告所不否认,核与证人即映画公司董事长特助暨「甘味人生」之制作人郭XX於警询、
侦查及本院审理中之证述情节(见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577号卷、台湾新
北地方检察署107年度侦字第32890号卷及本院卷)、证人即「甘味人生」之编剧统筹赖X
X及监制吴XX於侦查及本院审理中之证述情节、证人即映画公司董事长郭XX於侦查中
之证述情节、证人即昇华娱乐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惟中於本院审理中之证述情节均
相符合,并有戏剧节目制播合约书、被告之自白书、被告之顾问费明细暨合作金库银行
EDI电子转帐-付款指示明细、「甘味人生」之维基百科资料、告诉人内部签呈、三立戏剧
主创人员名单、借/用印信申请书、被告之离职证明书、台北富邦商业银行永和分行帐
户之开户资料暨交易明细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按刑法第342条背信罪之主体,须属为他人处理事务者之人,即其为他人处理事务
,本其对他人(本人)之内部关系,负有基於一定之注意义务而处理事务之任务而言。易
言之,仅於行为人本於与该他人(本人)之内部关系(如委任、雇佣契约)所生义务,对
外以该他人之授权为他人处理事务,而立於为他人处理事务之地位时,始该当於背信罪之
主体,而可能绳以背信罪责(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74号、50年台上字第158号、62年台上
字第4320号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3403号、第7902号、84年度台上字第3091号、86年度台
上字第1481号、第3156号判决意旨参照)。查被告前於告诉人之「节目部-台湾台-戏剧中
心」担任总监一职,负责监控节目制作公司之戏剧品质与进度,已如前述,是被告於「甘
味人生」制播期间内,本於其与告诉人间所订契约之内部关系,即负有代告诉人监督及控
管「甘味人生」之戏剧品质与进度之注意义务,而立於为告诉人处理上开事务之地位,揆
诸前揭说明,自属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所称之「为他人处理事务」。
(三)次按刑法第342条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损害本人利益之意图,并致生损
害於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始足当之,故为目的犯及结果犯。所谓违背其任务,系指
违背他人委任其处理事务应尽之义务,是否违背其任务,应依法律之规定或契约之内容,
依客观事实,本於诚实信用原则,就个案之具体情形认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
540号判决意旨参照)。查证人即映画公司约聘之「甘味人生」节目编剧统筹赖XX於侦
查及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在「甘味人生」开播的前2至3个月左右,映画公司都是处於亏
损的状态,因为传闻业界内都会有类似的潜规则,就是要交付额外的「顾问费」给电视台
的长官,因为被告是这部戏的总监,因此後来映画公司的郭XX董事长有请我去向被告转
达协助控制戏剧制作成本,我向被告转达後,被告表示愿意帮忙,费用部分映画公司可能
就是依照之前曾经遇到的经验来处理。自从支付被告「顾问费」後,我感觉比较没有遭受
到在执行戏剧上的困难,确实有比较顺利。我没有请被告帮忙分担自己编剧统筹的工作等
语;证人即映画公司员工郭XX於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中证称:在「甘味人生」前期制
作时(前100多集),因为遭到被告刁难,造成戏剧制作成本的提升及拍摄难度的增加,
危害演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後来透过赖XX的接洽,有与被告达成协议,映画公司才会
依照业界潜规则支付被告「顾问费」,目的是让被告不要再刁难,造成戏剧制作成本的提
升及执行上的困难。自从支付被告「顾问费」後,被告有减少不合理的要求,刁难的频率
变低,戏剧制作成本确实有下降等语;证人即映画公司负责人郭XX於侦查中具结证称:
在「甘味人生」开播的前100集左右,映画公司亏损相当多,当时发现问题点是存在被告
身上,因为身为总监的被告是有同意剧本的权限,但因被告时常延宕同意剧本的内容,导
致戏剧拍摄的困难度提升很多,且被告也时常在剧本中增加拍摄的人员及加戏,造成戏剧
制作成本额外增加,因此当时不得不支付被告费用,目的是期待被告未来不要有更多额外
的刁难。自从支付被告费用後,也不是全然没有遭到被告的刁难,但情况有稍微好转等语
。参诸上开证人历次证述之内容,互核均相符合,亦无显然悖於事理常情之处,堪认具有
相当程度之可信性,足徵被告向映画公司收取之175万5,000元,应属回扣性质之款项甚明
,显非其帮忙赖XX分担编剧统筹工作所获取之兼职报酬。又告诉人公司之工作规则第3
条已明文规定:「员工应忠勤职守,言行笃慎,遵行服务守则:…九、员工不得接受厂商
之招待、馈赠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节,有该工作规则1份附卷足凭,是被告既为告诉
人「节目部-台湾台-戏剧中心」之总监,本应忠於诚信善尽其监督及管控「甘味人生」之
戏剧品质与进度之注意义务,不得违反工作规则向制作公司收取不正当利益,惟被告却利
用其担任总监之职务而对「甘味人生」有实质监督及审核剧本与拍摄内容之权限之机会,
私下收取映画公司支付总计高达175万5,000元之不当回扣,当已违反契约之内容及诚实信
用原则,而属「违背其任务之行为」甚明。
(四)被告及辩护人上开所辩被告并非为他人处理事务,亦无违背职务之行为云云,固不
足采,惟按刑法第342条第1项之背信罪,乃侵害财产法益之犯罪,而本罪为结果犯,其致
生损害於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亦以财产上之利益为限,应不包括其他非财产上之利益
在内(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号判决意旨参照)。查证人赖XX於本院审理中具结
证称:客观上被告收钱前确实有提升戏剧制作成本及增加拍摄困难的情形,收钱後也确实
有感觉拍摄进行比较顺利,但戏剧故事本身是艺术创作,而非逻辑运算,所以被告收钱前
是否有刁难,或是收钱後是否就没有刁难,则属见仁见智等语;证人郭XX於侦查中具结
证称:被告收钱後有减少不合理的要求,而所谓的「合不合理」则为主观上的认定等语;
证人吴XX於侦查中亦具结证称:在「甘味人生」拍摄过程中,我觉得被告的立场有比较
严格,但有没有刁难,这就是主观评断的问题等语。参诸证人赖XX、郭XX上开证述之
内容,可知在映画公司支付上述回扣性质之款项予被告後,证人赖XX、郭XX固均有被
告未再继续刁难且拍摄过程较为顺利之感受,然「甘味人生」之戏剧品质是否确有因被告
向映画公司收取回扣之举动而受影响,因属个人主观感受,事实上难以认定。参以告诉人
公司每集支付映画公司之制作费均为固定之131万2,500元,并未因映画公司需另支付回扣
予被告而有额外支付制作费之情形,亦即此笔回扣费用系由映画公司自行吸收,则告诉人
公司是否因被告身为总监却向制播公司收取回扣之违背任务行为受有财产上之损害或不利
益,亦非无疑,卷内复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告诉人因此受有何财产上之损害或不利益,揆
诸前揭说明,自难认被告所为已生损害於告诉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
五、综上,本案被告向映画公司收取175万5,000元不当回扣之行为,固对台湾影视产业之
戏剧创作及拍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助长业界支付不当回扣此一潜规则之盛行,所为诚
属不该,殊值非难,惟被告本案所为既与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之构成要件未合,自无
从率以背信罪责相绳。从而,本件依公诉人所举事证,并未达於通常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
得确信之程度,尚难遽为被告有罪之认定;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确有公诉
意旨所指之背信犯行,则被告被诉本案犯罪尚属不能证明,揆诸首揭说明,自应为无罪之
谕知,以昭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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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x113: 笑死 法官根本偏袒 员工都作证有收钱就会不刁难 还能解释成 09/30 23:11
2F:→ ax113: 见仁见智、收视率依旧好代表收钱合法 这法官私下有收红包吧 09/30 23:11
3F:→ ax113: 09/30 23:12
4F:→ lolicone: 刑法讨论刑责是构成要件不成立就不能讨论罪责。这案应 09/30 23:15
5F:→ lolicone: 该要走民事赔偿。 09/30 23:15
6F:推 mavislin1980: 请不要没证据就臆测法官收红包,是在侮辱司法人员吧 10/01 16:02
7F:嘘 whyy: 都拿5000,可见是公订价 10/01 22:18
8F:→ whyy: 之前民视跟三立8点档刚开播常出现的新闻是:明明已经拍摄多 10/01 22:25
9F:→ whyy: 集存档,却因为高层一句品质不佳,完全作废重拍。让当时观 10/01 22:25
10F:→ whyy: 众狐疑,明明就存档少,还要作废重拍,赶拍难道品质就会好 10/01 22:25
11F:→ whyy: ? 10/01 22:25
12F:→ sholi: 三立高层出过好多贪污事了 10/03 04:02
13F:→ sholi: 庄某不是因此才离职吗? 10/03 04:02
14F:推 smydguo: 呃!当初十多年前映画在民视制作《意难忘》时,监制也有项 10/04 12:54
15F:→ smydguo: 姓主管啊,所以问题主要是电视台还是人?还是更多不足为 10/04 12:54
16F:→ smydguo: 外人道的? 10/04 12:54
17F:推 XDnz: 无罪是该罪名不成立 实际上还是有拿回扣无误啊 10/22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