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HIGH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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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安安: 以下板规是依 SENIOR_BM 板务讨论板讨论得到的多数意见进行编修, 并为尊重各位板友的权益,将与高中板板主选举一并进行板规同意复决权, 以寻求板规在执行上的正当性。 本次板规草案并不做排版上的编排,以及重点的醒目色彩, 同时草案提出後仅接受漏字及错字的修补, 若有其他板规上的建议,将留待选举结束後板主群合意进行更动。 使用颜色说明: 若颜色属於深灰色,则为本次板规编修删除的条款 若颜色属於亮红色,则为本次板规编修新增或编辑的条款 若颜色属於亮绿色,则为视选举结果条件新增的条款,会进行说明 若颜色属於亮黄色,则不论草案板规是否有通过板友复决,皆会执行新增 若颜色属於亮浅蓝,则为板规制定目的说明,不会在正式板规中呈现,但会做为参考 =以下为正式板规草案 第一章:总则 1-1. 本板板旨以讨论高中相关议题为主,包括高中在学学生、升高中、升大学、含高中 在内之升学体制,若板主认为无关板旨或高中点薄弱,则可以直接删除文章。 第二章:文章发表 2-1. 违反下列各项者,初犯水桶7日,再犯水桶1个月。 2-1-a. 内文须满20正体中文字,且电脑观看不得为一行,不含标点符号、签名档、转录 文章及新闻之原内文。但若为文章原作者,不在此限。 2-1-b. 每人最多连续发表两篇文章,删除亦占配额。超贴部分一律退文。 违反上述规定而在惩处之前自删者,剩余文章超过2篇部分,从最新文章开始退文, 已删除者不退文。但水桶罚则仍为超贴第n篇增加n周水桶。 2-1-c. 标题不含标签,需满2繁体中文或4有意义英文字母。 2-1-d. 标题须放置标签,可自订标签名称,但标签必须与内容相符。 2-1-e. 禁止未经同意即转录他人文章。惟违反本条采告诉乃论。 2-1-f. 文章有预设格式者,必须符合预设格式。 2-2. 违反下列各项者,视同闹版,退文,初犯水桶三个月,再犯水桶1年, 累犯永久水桶说明:本次修改略作减轻这部分罚则上的更动,避免过度影响板友权益。 2-2-a. 禁止手动置底:7日内重覆发表内容极为相似之文章,无论是否同一人。 2-2-b. 禁止恶意修改推文。 2-2-c. 以学测或指考分数询问推荐校系,限用[算命]标签,其开放时间由板主公告特定 时间後进行,算命的标的仅限於尚未截止申请之校系。 每人每次考试最多一篇,分身亦同,且不可用回文的形式回覆。 说明:为避免其他情形是需要板友提供经验上的分享,将改由板主公布使用时间, 但使用者仅能用该次考试的成绩发表一次算命文。 2-2-d. 祭品文须使用[祭品]标签,限帐号本人每人每月最多一篇,祭品总额须达税後 1000p或500新台币,且须在达成後14日内兑现,若未期限内兑现则水桶至兑现。 2-2-d. 祭品文须使用[祭品]标签,限帐号本人每人每月最多一篇,祭品总额须达税後 1000P,且须在达成後14日内兑现,若未期限内兑现则水桶至兑现。 其祭品可为善心捐款,但不得为发放新台币相关物品。 说明:本条款系为板主候选人 lee457088 於参选政见 #1QV3_XR9 (SENIORHIGH) 提出, 若选举结果为 lee457088 候选人获得多数,则本条进行此修改。 2-2-e. 禁止板主或直属上级以外使用者发表和以回文形式回覆[公告]类文章。 若公告为转录公告,亦同。 2-3. 板主得依5-2、5-4、5-5条,对於单次重大违规做闹板个案处置。 2-4. 板主执行本章条文时,得视情况给予改善缓冲时间。 2-5. 文章内容若为违反上级规定之文章,依其规定进行对应的惩处。 2-5-a. 张贴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网路)交易之财货/服务」之交易文。 依站级公告 #1QOAukdE (BoardAnnouce) 水桶1年,文章退回。 无偿赠与或推文者,亦同。 第三章:不当内容 3-1. 本章规范内容包含ID、昵称、内文、签名档、推文。 3-2. 有下列内容者,初犯水桶3个月,再犯水桶1年,累犯永久水桶,并得视情况退文 ,若将违规部分删除,板主亦得视情节追究责任说明:本次修正对扰乱看板秩序的规定做罚则上的加重。 3-2-a. 连续发布相似度高,或无建设意义之内容。 3-2-c. 未经他人同意直接或间接公开个人资料或通信内容。(告诉乃论) 但若由板主先行发现,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检举,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请锁文 或其他必要之处理,待当事人提出检举後进行板务惩处。 3-2-d. 刻意散布客观上之非事实。 3-2-e. 蓄意引战、挑衅、攻击特定或不特定族群。 3-2-f. 直接或间接对「人格」之侮辱、人身攻击。但出自於善意之言论为因自卫、自辩或 保护合法之利益,以及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得减免或不罚。 (告诉乃论) 3-2-g. 简体字、过多色码或难以阅读。 3-2-h. 他板事务。(含台湾解严後或仍在世之政党及政治人物,属政黑板) 3-2-i. 私人恩怨。 3-3. 有下列内容者,初犯水桶6个月,再犯永久水桶,并得视情况退文, 若将违规部分删除,板主亦得视情节追究责任。 3-3-a. 病毒、广告连结或具营利性,含交易、广告、商业文,经多数板主合议认定属实。 但若为具公益性质文章,得由多数板主合议减轻或免除罚则。 3-3-a. 张爸文。 3-3-b. 病毒、广告或Facebook粉丝团连结。校、系、会,及同级单位,得不受本条限制。 3-3-c. 具营利性,含交易、广告、商业文。校、系、会,及同级单位,得不受本条限制。 3-3-d. cross-post。 3-3-e. 违反站规或发文当下中华民国在台湾之法律。 说明:这部分应该是变动最大的条款之一,主要是将原板规3-3-b及3-3-c合并, 同时置入公益条款,并将影响板友重大权益的认定权交由多数合议认定, 广告性质文章部分,虽将FB粉丝团连结删除,但广义上仍也会扩及到FB粉丝团连结, 同时包含部落格或农场新闻之类的连结,只是认定部分是由多数板主合议产生。 原始 3-3-a 3-3-d 是本身属於站规规范,因为站方本身就会针对该类文章进行处分, 因此不再进行板务性质的处分。 原始 3-3-e 的部分,因为认定权并不属於板主,且仍有其他上级规范,故删除。 第四章:分身 4-1. 使用相同IP之帐号,皆认定为分身。惟可证明该IP为公共使用者除外。 4-1. 经本看板水桶之使用者,於水桶期间使用另一帐号於本板发推文, 或水桶後使用另一帐号,规避再犯、累犯之罚则, 或为调查是否有使用另一帐号规避板规各款之配额者, 或其他板主认为有使用帐号在看板进行违规行为, 得由板主提请组务向帐号部提出多重帐号查询。 4-2. 经帐号部判定为同人持有之帐号,帐号之间互为分身,无主从之差别。 4-3. 水桶期间,使用其他帐号发推文,所有文章退回,永久水桶。并列入本板黑名单。 4-4. 同一使用者所有分身皆享相同罚则。 4-3. 分身关系成立,皆依原判决之水桶日加上一年水桶,重新设定於同人所有之帐号。 4-5. 板主得自行认定分身,但必须附上IP等证据以证明。 4-6. 被认定者若有不服,应循一般申诉管道寻求协助。 4-4. 若组务认为无送查之必要,板主得依组务驳回之理由,进行板务处分, 惟板主可考量情节严重性,进行简易认定属实後,减轻或免除罚则。 4-5. 被认定者若有不服,得直接向上级申诉,不受板规5-3之限制。 说明:分身规定可能是板友比较没有去涉入的部分,但为避免有利用分身规避罚则, 为避免过度损害板友权益,本次修订将分身认定程序变为严谨, 并依循板务站长的意旨 #1LcFJBGK (BoardCourt)同时将罚则降低,保障板友权益。 板务这边合并提醒的是,如果帐号之间确实有特殊情形,请尽量先行自承如果自承则程序上仅会有板务性质的惩处(水桶退文), 反之送到帐号部则可能面临站级性质的处分(认定同人持有,资料不全会进行退注) 第五章:执行与申诉 5-1. 本板板规若与批踢踢实业坊BBS站站规有所抵触,将以站规为主。 5-2. 违反多项板规,得加重处分。 5-3. 质疑板主判决者,请来信与板主申诉,若有不服,才可再向组务申诉, 倘若跳过任一程序,将不予受理,并加重原判决。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关板务处分,请依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与原判板主以站内信或其他站内合法形式(请勿用app私讯系统)进行沟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时判定是否变更或维持原判决。 二、若对该沟通结论不服者,得以群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议讨论,并得视需要进行暂时处分。 若讨论时间需要超过72小时,则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对最後判决仍不服者,得前往组务申诉看板 Uni-LawServ 板发文申诉。 如未依本条规定之程序进行,板主视情节不受理,并加重原判决。 5-4. 板主不得更改其他板主之判决,若原判板主已离职,应直接交付组务处理。 5-4. 若原判板主已离职,则直接至组务申诉看板 Uni-LawServ 板发文申诉。 5-5. 板主保有解释和修改板规之最终权利。 5-6. 板规之不足,得以判例补充於板规之中,惟此判例须经所有板主合议产生。 5-7. 若看板遭遇严重攻击,板主有权宣布紧急状况,采用临时板规。 5-8. 违规非出自於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5-9. 板主为执行板务合理使用之公务性质文章,得不受板规限制。 5-10. 修改板规5-4及5-10,须经看板投票过半数同意或由组长裁定。 5-10. 板主得依个案视情节轻重,并考量当事人状况,以警告进行板务惩处, 其效力视为初犯一次,下次违反板规适用再犯罚则。 第六章:检举 6-1. 若要进行检举,请附证据,并说明违反之板规,寄至板主信箱。 6-2. 於板上直接进行检举者,无效。 6-3. 若发表、转录文章中,有检举等相同意思字眼出现者,退文。累犯者,准用关於违 反板规之规定。 6-4. 检举应在违反板规发生之时起15日内为之,违者不予受理。 6-5. 若因操作疏失违反板规,当日内自删後得向板主自检,得减免惩处。 说明:因本次有需要对於自删议题进行表决,若最後规定硬性自删,则删除本条款, 这部分并入新增的5-10。 第七章:板务 7-1. 本板板主任期最长一年,得连选连任,且应於卸任前一个月内完成选举事宜。 7-2. 板主违规,应立即撤职。 7-3. 对於看板事务有意见上的提供,非板主或直属组长,请至 SENIOR_BM 板发表, 板主得将文章转录至专板後删除。 7-4. 板规之新增或修改,得由板友至 SENIOR_BM 板提出,板主得订定相关程序, 必要时开启讨论或投票,并转录高中板告知。 7-5. 若因本板规订定不周,而需新增限制事项时,板主需针对新增限制事项单独公告, 同时将新增限制事项加入本板规中。惟所有新增限制事项之实施不得溯及既往。 7-6. 板规之发表,未经板主合议公告者,不视为正式板规。 7-7. 看板若有活动时,该活动之规则板主得视需要,而订定相关规则。 7-8. 与板主沟通之公务性质信件,板主得合理进行公务性质之运用或讨论。 7-9. 板主若於公务讨论时,认为有需要寻求意见之必要,得由全体板主合议後, 主动寻求相关人表述其意见。 7-10. 板务讨论及判决,以多数板主合议为原则,个别板主亦可对事务独立处理, 惟该板主需自行对该处理事务负责。 第八章:附则 8-1. 板规未规范到之部分,板主亦因遵守板主权力义务及上级规范,进行必要之处置。 8-2. 板主对於特殊状况,得视状况寻求上级求助,以做必要之处置, 包含但不限於申请静板、锁文、紧急性申请调高发推文门槛、唯读或隐板。 8-3. 板主之间若有不同意见,得视需求提请组务进行裁决。 说明:第七章以下黄字部分,是限制板主的权限规范,有需要新增之必要, 若板友有不同之意见,请直接至 SENIOR_BM 板发文讨论,依草案 7-4 执行讨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50.48.15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ENIORHIGH/M.1518408303.A.3CD.html littlebike:转录至看板 SENIOR_BM 02/12 12:06 补进行上色,并依 #1QRVE3-d 提请板主候选人对草案表述意见。 ※ 编辑: littlebike (118.150.48.158), 02/12/2018 12:14:56
1F:推 unmolk : 推小折 02/12 12:24
2F:→ unmolk : 摺 打错了 02/1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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