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gerwilly (玄车)
看板SENIORHIGH
标题Re: [建议] 不要再战了....
时间Sat Jul 12 22:23:19 2008
※ 引述《yoyoma (油油马)》之铭言:
: 自己没提出合理的佐证 就在那乱批评
: 说人家乱版
: 我说的有哪里错了
: 你要指出来啊
: 没有指出来供其他人讨论
: 就公布不知名的IP在板上
: 明显犯了公然污辱及妨害秘密罪
: ※ 编辑: yoyoma 来自: 59.112.5.6 (07/12 22:19)
没知识也要有常识
妨害秘密罪刑法规定如下
第三百一十五条 (妨害书信秘密罪)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
,亦同。
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
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二 (图利为妨害秘密罪)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
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明知为前二项或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而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三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三百一十六条 (泄漏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无故
泄漏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一十七条 (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第三百一十八条 (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
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之一 (泄密之处罚)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之二 (加重其刑)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一十九条 (告诉乃论)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罪,须告诉乃论。
我看不出ctrl+Q这样算是妨害秘密
对於要去当你的学弟
我还真感到羞耻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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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223.117
1F:推 yoyoma:你这是法条 不是法律啊.... 59.112.5.6 07/12 22:24
2F:→ yoyoma:你可以再仔细想想这样有没有犯法 59.112.5.6 07/12 22:25
3F:→ a246811:大战特战了 123.193.167.48 07/12 22:28
4F:推 steven2585:推签名档 忘记谁说的 XDY 61.229.140.52 07/12 22:52
5F:推 etkj2000tw:签名档是史艳文耶 140.136.224.19 07/12 22:55
6F:推 uka123ily:法条不是法律吗@@ 118.165.230.18 07/12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