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调)
看板SD-GundamOL
标题[公告] 水桶名单
时间Fri Apr 22 21:15:31 2011
我代理的阶段性任务完成了,这边把这短短几天的检举案做个判决~
也感谢f板主提供许多细节,增进我查询案例以及以往相关公告的效率,
在新旧版主交接之後,未来就麻烦t版主了。
一、
z-7-6-2-3-3
→ deathblake :F版主上次比赛代打 这次改机被抓包 泥菩萨过江 04/06 22:15
#1DejpKk6 (SD-GundamOL) [ptt.cc] [闪光]超机巴乐透台 (已由作者自删)
→ deathblake :推 HonjoRen :雾崎雪 10/27 01:22 04/12 00:06
→ deathblake :改机好用吗^^? 04/12 00:07
经人检举,认为其未提出证据之指控,即为引战(板规3-2)
但根据相关公告,
#1BVbCP4T 内明文指出:
~~~~
(1)往後
凡提出某公会内某人外挂等
违反游戏公平的版友,必须附上
相关"有力的证明",影片为佳,若本身无摄影能力,至少需要把
那场次以图片拍摄(Printscreen或F12),拍摄时要按住tab显示
双方队伍队员名字,并把疑似外挂者使用机体拍摄下来;本版
允许以[检举]为标题,让众版友公开追查,并方便相关公会干部
进行内部调查。
(2)若
无按照前面步骤检举,而在推文或文章无的放矢(如上面推文)的
版友,即使用词隐晦(我梦到谁谁..etc),
一律2-2论处,情况严重者
将附加3-2版规加重处罚。
~~~~
也就是说,根据去年二月 tactical前板主的公告,很明确的表示,
只要提出任何人违反游戏公平的言词,只允许使用检举标题,发证据者才能放话。
没有按照这个步骤者,一律采用2-2处理,至於是否严重到达3-2的程度,
经我查验几个3-2引战的判例之後,发觉跟引战被判罚的那些发言程度相差太远...
因此,根据上述公告,deathblake违反板规2-2为确定,但未达引战标准。
根据板规2-2,攻击目标隐晦不清,需当事人来信检举,
此两个案子检举人都非当事人(F板主没检举,也没自称是"雾崎雪"的人来检举)
而後者由於当事人没来检举,无法证实被攻击对象(雾崎雪)到底有没有存在,
因此仅就第一个案件惩处。(若"雾崎雪"本人附证据向新板主检举,新板主可重新审理)
deathblake 於z-7-6-2-3-3 之推文指称他人违反游戏公平之行为,
未依照
#1BVbCP4T公告之步骤附上证据,以2-2论处,水桶7天。
另外在此说明,判水桶只表示他违反前板主公告的规定,不代表否认其言行,
或许他的说词建立在其他人已经发表的证据之上,但当初公告写得很明确,
我也只能这样判决。
(在我的认知里面,改机是让游戏机可以读台片的动词XD,我本身没啥立场...)
二、
#1Dfh0ds2 (SD-GundamOL)
嘘 egghead1012 :一堆傲娇 爱跟外挂玩又爱哭 呵呵呵 04/14 20:45
经人检举,其口气不佳违反板规2-3。
由於我本身的判罚标准是比较宽的,所以决定参考以往板主群的判例来衡量,
经过查询几则2-3的判例比较之後,这种程度的酸味的确不亚於以往被水桶的发言,
因此,egghead1012违反板规2-3,水桶5天。
--
由於当初的公告,对於"有人提出证据检举过,其他人之後是否可以不必重复提证据"
并没有细部的规范,希望新板主针对这些细节做出更明确的定义...
我的看法是,如果他多打一下文章代码,应该就能避开那条规定了
--
1F:推 frank6780 :辛苦啦~ 04/22 21:20
※ 编辑: ganbaday 来自: 140.123.235.22 (04/22 21:33)
2F:推 BlueNEO :小组长的年代停留在PS2 XD 04/22 21:35
3F:推 LADKUO56 :突然发现左上角换人了@@ 04/22 21:44
4F:推 qrwtey :PS2? 04/22 21:56
5F:→ ViperII :有明确标准很好 这下 freedomwing5 得小心喽 04/22 23:35
6F:→ ViperII :不然 #1DUUPshj 这种文章肯定被桶的 04/22 23:42
7F:推 nhpoppin1 :冤冤相报何时了 遗憾 04/23 00:49
8F:→ ganbaday :deathblake案暂缓执行,我先研究更多判例再做决定 04/23 01:10
9F:→ ViperII :建议版主不要碰这块 不然会挖到很多护航的判例... 04/24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