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dybay (邪刀魔剑武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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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刑诉319
时间Mon Mar 8 22:57:56 2010
刑事诉讼法319条但书
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或配偶
为之
林俊益老师刑事诉讼法概论下 p 177 (二) 如此说道
"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配偶为之。
被害人死亡,得由其直系血亲或配偶为之"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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癞蛤蟆永远别想吃到天鹅肉
就算有
也是别人吃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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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0.7.131
1F:推 kpnyao:那老师的理解应该是,人都已经死了,已经没有权利能力 03/08 23:10
2F:→ kpnyao:又何来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定代理人不存在 03/08 23:10
那这样的话,配偶跟直系血亲的自诉权应该要解释成独立自诉权?
可是同一法条内作不同解释又觉得好奇怪
※ 编辑: oldybay 来自: 218.170.7.131 (03/08 23:15)
3F:推 kpnyao:你这个问题,跟前面的问题无关吧? 03/08 23:27
4F:→ kpnyao:这个问题应该是是否需受被害人明示的意思所拘束吧 03/08 23:28
5F:→ kpnyao:接下来,应该讨论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配偶自诉的性质 03/08 23:30
6F:推 kpnyao:有三说,看你采哪说吧 03/08 23:32
7F:推 Runna:还好我没理解错XD 03/09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