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ranty (worranty)
看板SCU_LawFB
标题Re: [请益] 子峻学长请进
时间Wed Apr 22 07:57:02 2009
※ 引述《kpnyao (=..=)》之铭言:
: ※ 引述《ym80045 (红袜魂)》之铭言:
: : {母亲节礼物}
: : A向网路家电经销商B订购按摩椅一台,双方约定,货到再付款.
: : B之员工C依约定,按时将按摩椅送至A处,因A有事外出,C遂将按摩椅请邻居D代为接受.
: : 晚上邻居D在试用该按摩椅时,不小心将按摩椅的牛皮椅套割破.
: : A气的拒绝给付价金,并向D主张损害赔偿.
: : 是否有理?
: : 学长我快挫赛了啦
: : 可不可以帮忙解一下?
: : 感恩
: 仅提供解题方向,论述过程请自由发挥!麻烦胖青不要再搞跟上学期同样的飞机了!
: 一、A可否拒绝给付价金?
: 1.AB间订立的为买卖契约,依民法314条:特定物之债,原则:物之所在地为清偿地。
: 例外:契约另有约定
: 小结:本案清偿地为A之住处
: 2.B之员工C至A处提出给付,A未受领是否为受领迟延?本案涉及D之代为收受是否生受
: 领的效力?
: 这个地方众说纷纭,请自行选择参考!
: 张元慈(东吴民商法组准研究生)
: 他把C遂将按摩椅请邻居D代为接受这句话解释为, C委任D代为交付给A,所以D为C的履
: 行辅助人。依民法224条,D之过失可拟制为C的过失。惟C亦为B 之员工,B是否须负224
: 条的责任?认该不完全给付,可归责於B?
: 224为法定担保责任(请详见张台大债法I P7-13),B对CD的委任不能预见,故不宜加
法定担保责任多数说认为就是无过失责任
似乎不以B有无预见为判断之依据
只要履行辅助人有故意或过失
本人就应该要负责
: 诸B的负担,从而认B对该不完全给付不可归责。但A仍得主张民法359条买卖瑕疵担保解
: 除契约,而拒绝B的给付请求
直接以359条主张我觉得跳的太快
而且依该条但书解除契约显失公平时只能减少价金
: 八八姚(东吴法垒的大财主)
: 把C遂将按摩椅请邻居D代为接受这句话解释为,D的代为收受可认D基於无因管理,为A
: 收受。惟D的外部接受行为,是否生A受领的效力?
: 依民法310条1款,经A承认时即生清偿效力。故A未承认前效力未定!
: 据此A未承认时,D之收受未生受领的效力,对於不完全给付的产生,因为A的受领迟延
: 使C的注意义务依民法237条仅负重大过失,C交付D的行为可认有重大过失,故依224拟
: 至B有过失,按不完全给付提出,依民法235条不生提出的的效力!故A可依264条行使同
: 时履行抗辩,拒绝提出给付价金。
: 若A承认时,则仅可依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的规定向D请求损赔,但对於B的请求不得拒
: 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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