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aiy (olaiy)
看板SCU_LAWS
标题[考古] 100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 民诉 曾华松
时间Fri Jun 21 09:57:22 2013
一、两造於第二审诉讼进行中成立和解後,嗣被告以诉讼和解其有受诈欺而为该和解
撤销之原因,乃依民诉第463条(第一审程序之准用)准用同法第380条第二项请
求继续审判。请附理由简答,前诉讼程序之原告亦即请求继续审判之被告,在继
续审判程序进行中,得否撤回前诉讼程序其原诉讼亦即第一审之诉?
二、试简述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三、试简答下列个问题:
(一)何谓:「第二审关於假执行裁判之即时确定性」?
(二)第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宣告假执行,第二审判决废弃第一审判决(第一审判决宣
告假执行部分亦随同废弃),第三审法院又废弃第二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关於
假执行裁判部分除外)发回更审,此时第一审判决告假执行之效力,是否仍然
存在?
(三)第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第二审判决废弃第一审判决,变更为原告胜诉并宣告假
执行,第三审判决废弃第二审判决(关於假执行裁判部分除外)发回更审,此时
第二审假执行宣告之效力,是否仍然存在?
四、最高法院将不得上诉第三审之判决,误予废弃发回更为判决者,当事人於最高法院
此项判决,得否於法定不变期间内对之提起再审之诉?试申论之。
ps 老师这学期复习时间讲的实务见解好像都有考到.......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4.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