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glian (巴斯光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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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101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 诉愿法 林三钦
时间Fri Jan 11 17:39:58 2013
一、(30分)
依据建筑法第2条与第25条之规定,建筑执照的核发在县(市)之主管机关为「县(市
)政府」。但建筑法第27条规定:「非县 (局) 政府所在地之乡、镇,适用本法之地区,
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得委由乡、镇 (县辖市) 公所依规定核发执照。乡
、镇 (县辖市) 公所核发执照,应每半年汇报县 (局) 政府备案。」依此规定,在一定条
件下,县政府得委由乡(镇、市)公所核发建筑物相关执照。而在实务上,县政府的作法
系将空白的建筑执照(其上署名为县政府)交给各乡(镇、市)公所,由其审查後以县政
府的名义核发;且此一措施通常均经公告及刊登政府公报。
若当事人向乡(镇、市)公所提出之建筑执照申请案被驳回,应以何机关为诉愿管辖机关
(「情况1」)?
又若某一建筑案经乡公所核发建筑执照以後,县政府查知该建筑执照之核发不合法,县政
府乃发函乡公所请其将该建筑执照撤销。而当事人对於乡公所随後所为撤销建筑执照之行
政处分不服,此时应以何机关为诉愿管辖机关(「情况2」) ?
二、(30分)
1. 高雄市政府於100年5月30日发函给甲核定其所应缴纳之「土地使用费」1亿元,该函并
无救济管道之告知讯息。甲於收到後,於100年6月26日以书函回覆高雄市政府:「‧‧‧
三、本案仍於法律程序进行中,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爰此检还贵府函送之使用补偿金
缴款书。」甲於100年10月5日向高雄市政府补送诉愿书。请问,甲所提起之诉愿有无逾期
?(15分)
2. A公司於100年1月31日申请变更开发许可,高雄市政府同年8月18日函准。邻居B於101年
7月21日始知悉上开变更许可,乃於同年9月23日提起诉愿,请求撤销该许可。请问,B所提
起之诉愿有无逾期?(15分)
三、(40分)
1. A行政机关对甲做出勒令停业歇业处分,甲遂提起诉愿。在诉愿进行中,A机关变更原决
定,自行撤销系争勒令歇业处分。请问,诉愿管辖机关此时应如何决定?其法规与学理之
依据何在?(20分)
2. B行政机关对乙做成勒令停业处分,乙於诉愿书指摘系争行政处分不符合比例原则。诉
愿管辖机关调查後发现,系争行政处分并未违反比例原则,但B机关做成该处分时已经逾
越裁罚时效期间。请问诉愿管辖机关应如何决定?其法规与学理之依据何在?(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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