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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9学年度第1学期 行政法 林三钦 期中考
时间Mon Jan 17 23:46:53 2011
一、(30分)
甲厂商为政府采购案之得标厂商,其於履约时未依据「原住民工作权保障法」之相关
规定雇用总人数百分之一原住民,因而主管机关依据同法第12条第3项之规定命甲厂商缴
纳一定数额之「原住民就业代金」。甲厂商不服欲提起争讼,请问本案究竟是公法案件或
私法案件?
附: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第1项:「依政府采购法得标之厂商,於国内员工总人
数逾百人者,应於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其人数不得低於总人数百分之一。」第2项(略)
第3项:「得标厂商进用原住民人数未达第一项标准者,应向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就
业基金缴纳代金。」政府采购法第98条:「得标厂商其於国内员工总人数逾一百人者,应
於履约期间雇用身心障碍者及原电流词效应住民,人数不得低於总人数百分之二,雇用不
足者,除应缴纳代金,并不得雇用外籍劳工取代雇用不足额部分。」
二、(30分)
1.请问何谓「裁量瑕疵」?(15分)
2.主管机关制定「裁量基准」来限制下级机关行使裁量权之正当性依据何在?又「裁量基
准」拘束力之界线何在?(15分)
三、(40分)
1.请问何谓「行为责任」?何谓「状态责任」?何谓「属人性法律关系」?何谓「属物性
法律关系」?前引概念区分之实益为何?(30)
2.甲未经许可私自变更其所有建筑物之结构被主管机关查获,主管机关依据建筑法第91条
第1项第2款联结同法第77条第1项之规定裁处甲10万元罚锾,并命甲於1个月内回复原状。
二周後,甲在尚未履行前开二项义务之际将该屋出售予乙,请问,如今乙是否负有缴纳10
万元罚锾并回复建筑物原状之义务?(10)
建筑法
第77条第1项:「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应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与其构造及设备安全。
」
第91条第1项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机械游乐设施之
经营者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届期仍未改善或补
办手续而继续使用者,得连续处罚,并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时,并停止供水供电、封闭
或命其於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
二、未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与其构造及设备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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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81.225
1F:推 badpiggy:看到了考古题很受用 谢谢! 11/17 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