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maross (RomaR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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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8年度第1学期 行政法 林三钦 期中考
时间Sun Feb 7 15:20:00 2010
※不得参考任何资料!!
一、(30分)
1. 我国菸害防制法於民国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同年九月十九日施行。主管机关於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在某超商查获甲公司所进口之各类外国厂牌香菸数种,未标示尼古丁及
焦油含量陈列於货架贩卖。主管机关以其违反菸害防制法第8条 之规定,依同法第21条之
规定予以裁罚处分。甲认为这批香菸系於菸害防制法施行前进口,并已在此之前转售予本
案被查获陈列之超商。作为进口商,其於菸害防制法施行前进口香菸并转售予超商之行为
完全合法,不得因为事後法律变更,使其承担更高的行为义务,并使其合法行为变成违法
行为。甲针对本案於败诉确定之後声请释宪,大法官於释字第577号解释之解释文指出:
「另上开规定之菸品标示义务及责任,其时间适用之范围,以该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标示
事件为限,并无法律溯及适用情形,难谓因法律溯及适用,而侵害人民之财产权。」请问
,菸害防制法的施行是否有溯及适用、并因而影响人民之权益?请依据本案的情节以及大
法官之上开解释,分析法令变迁时新旧法应如何衔接?
二、(30分)
请问何谓判断余地理论?又,请问行政机关何时拥有判断余地?当行政机关在拥有判断余
地的情况下作成行政处分时,该项行政处分是否仍得由行政法院加以审查?
三、(40分)
1. 请举实例说明何谓双阶理论?又请问此一理论的发展背景为何?(20)
2. 依政府采购法得标之厂商,於履约期间进用原住民人数未达规定标准者,其依法应缴
纳「原住民就业代金」,试问此一代金缴交义务为公法义务或私法义务?(20)
参考规定: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第1项:「依政府采购法得标之厂商,於国内员
工总人数逾百人者,应於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其人数不得低於总人数百分之一。」第2
项(略)第3项:「得标厂商进用原住民人数未达第一项标准者,应向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
金之就业基金缴纳代金。」政府采购法第98条:「得标厂商其於国内员工总人数逾一百人
者,应於履约期间雇用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人数不得低於总人数百分之二,雇用不足者
,除应缴纳代金,并不得雇用外籍劳工取代雇用不足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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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是复制贴上Otz 但为了表示诚意排版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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