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sko196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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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8年度第1学期 诉愿法与行政诉讼法 林三钦 期中考
时间Thu Jan 21 02:05:07 2010
【考试时间:10:10─12:00,不得参阅任何资料,欢迎将试题带回】
一、(40分)
1. 甲的配偶为大陆地区人民乙,为了让乙来台团聚,甲以乙之名义,依台湾地区与大陆
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第10条之规定,向内政部提出「来台与甲团聚
」之申请。但内政部经事实调查程序後,做成否准处分。甲不服上开否准处分,遂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愿,请问甲是否为适格之诉愿人?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10条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之许可)
大陆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
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前二项许可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2. 云林县政府以民间参与建设之方式推动林内垃圾焚化厂之兴建,开发单位为「达和焚
化厂投标组合」,於民国90年3月6日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送请云林县政府审查。云林县政
府於民国90年3月26日请环评审查委员会办理用地现场勘验,同年4月2日及4月23日分别举
行环境影响说明书审查会,并於第二次环评审查会作成结论:不需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
评估工作,本案有(90)府环府自第9036009874号公告「云林县垃圾焚化厂兴建营运计画环
境影响说明书」审查结论。当地居民张玉山等11人不服,其认本案应进行第二阶段环评程
序,遂提起诉愿。请问张玉山等11人是否为适格之诉愿人?
环境影响评估法
第7条 开发单位申请许可开发行为时,应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
出,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查。
主管机关应於收到前项环境影响说明书後五十日内,作成审查结论公告之,并通
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开发单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审查期限之延长以五十日为
限。
前项审查结论主管机关认不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并经许可者,开发单位
应举行公开之说明会。
第8条 前条审查结论认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者
,开发单位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将环境影响说明书分送有关机关。
二、将环境影响评估说明书於开发场所附近适当地点陈列或揭示,其期间不得少
於三十日。
三、於新闻纸刊载开发单位之名称、开发场所、审查结论及环境影响说明施陈列
或揭示地点。
开发单位应於前项陈列或揭示期满後,举行公开说明会。
二、(30分)
请问下列案件中当事人所提诉愿是否合法:
1.市府对甲作成命拆除违建之行政处分,且其後已强制执行完毕,甲认为该行政处分违法
,遂提起撤销诉愿。
2.市府对乙作成没入卡车之行政处分,且已执行完毕,乙认为该行政处分违法,遂提起撤
销诉愿。
三、(30分)
1.台北县政府为兴建某公共设施欲徵收一块土地,当县政府依法定程序将该徵收案公告并
通知相关当事人後,地主之一某甲不符,欲提起诉愿寻求救济。请问,本案之诉愿管辖机
关为何?
请参见土地徵收条例第14条:「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以及
同法第18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於接到中央主管机关通知核准徵收案时,应即公
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第1项)前项公告知其间为
三十日。(第2项)」(10)
2.考选部委托内政部办理某项国家考试,内政部於办理此项国家考试时,认定乙不符合报
考资格而拒绝受理其报名。乙不服欲提起诉愿,请问本案的诉愿管辖机关为何?(10)
3.经济部依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5条第2项规定,将台北市辖内实收资本额未
达新台币一亿元之公司登记事项,委由台北市政府办理。台北市辖内A公司不服台北市政
府撤销其公司章程变更登记之行政处分,欲提起诉愿。请问本案的诉愿管辖机关为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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