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rick (穗波真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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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东吴法律系版管理规则
时间Sun Jan 17 09:18:20 2010
东吴法律版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法例
第一条 本版相关事件,规则所未规定者,依中华民国法律;无法律者,依习惯;
无习惯者,依法理。
第二节 发文行为
第二条 空白文、一行文、注音文、火星文、乱码文、未满20字文(内文)
视为乱版文。
第三条 不得在文章标题、推文或内文打出个人隐私资料。
第四条 不得连续挑衅(推)文,吵架,或刻意引发笔战。
第五条 不得发表含有人身攻击或不雅字眼等文章。
第三节 公告
第六条 非板主请勿使用 [公告] 发文
第七条 学校助教或相关人员经向板主申报後不在此限。
第二章 买卖
第一节 课本
第八条 本规则所指课本,包含教科书以及补习班参考书
第九条 课本买卖文贴文期间为二星期
第十条 课本买卖文得於二星期後重复张贴一次
第十一条 不得贩卖违反着作权之课本
第二节 杂物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杂物系指课本以外之物
第十三条 杂物买卖文贴文期间唯一星期
第十四条 杂物买卖文不得重复张贴
第三章 分享
第一节 考古题
第十五条 考古题,如该课程老师声明禁止公开者,不得分享
第二节 课程资讯
第十六条 请大家多多分享
第三节 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社团活动系指法律系及其所属社团所办之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讯息张贴期间以二星期为限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讯息经申报後得重复张贴
第四节 系外活动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系外活动系指第十七条以外之所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系外活动讯息张贴期间以一星期为限
第二十二条 系外活动讯息不得重复张贴
第四章 课业交换
第二十三条 课业交换不得以金钱交易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一章之规定者,水桶三天。必要时得加重裁处。累积三
次者,水桶终身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其他规定者,警告一次,必要时得加重裁处。累积三次者
,水桶三天。
自公告日後三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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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01.186
1F:嘘 s2807391:违反罪刑法定!!版主下台~宅毅下台!!! 01/17 09:58
2F:推 nhair:本规则所指课本,包含教科书以及补习班参考书 补习班讲义呢 01/17 17:36
3F:→ nhair:这边出现了法律漏洞,若为买卖补习班讲义,应类推适用本条 01/17 17:36
4F:→ romaross:"课业交换不得以金钱交易",那若是等价於金钱之物品呢@@? 01/17 17:57
5F:推 vampirex:第6、7条应该不需要分成2条,另第7条改成经板主许可较好 01/17 18:50
6F:推 warranty:版主辛苦啦!!!!!!!!!!!!!!!!!!!!!!!!!!!!!! 01/17 22:27
7F:→ llplp:oops 07/13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