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ucy (承先启後)
看板SAN-YanYi
标题Re: 冯梦龙《智囊全集‧上智部‧见大卷一》选
时间Fri Mar 3 18:40:15 2006
※ 引述《khara (XAP)》之铭言:
: ※ 引述《Makucy (承先启後)》之铭言:
: : 吴汉不愿为赦,不知是否指的是吴汉尽诛公孙述遗族及延岑亲族之事?
: 我不认为是指这件事。
: 绝对不是。
: 用这件事来说,是很荒谬的。这事甚至吴汉都挨骂了!
: 事实上看吴汉先前的纪录,他也并非全不原谅敌方,
: 甚至有兵不血刃受降者。
: 屠成都这件事情,在我看来,就是士兵的爆发,长官的放纵。
: 士兵可不只是个闪烁的数字,也不只是会思乡思归的懦夫,
: 士兵经常是有血有肉的野兽。
: 跛子帖木耳破德里,就是管不住兵到後来乾脆放纵。
呃……我说的不是放纵士兵屠城,而是「尽诛公孙述遗族及延岑亲族」,
即处决这些首领级人物及其亲族这方面。
: 至於史歆事,不可单看吴汉传
: 看看光武纪建武十八年秋七月:
: 「吴汉拔成都,斩史歆等。壬戌,赦益州所部殊死已下。」
: 事实上光武帝是行赦了。当然史歆等首逆巨魁不可恕,而未必多所诛戮。
: 但他对於可宽恕可受降的情况,也很果断。
: 吴汉是猛将,也是个纵容士兵的好长官=恶将,
: 但他未必是个嗜杀者。
《後汉书‧光武帝纪下》:
「(建武)十八年春二月,蜀郡守将史歆叛,遣大司马吴汉率二
将军讨之,围成都。」
「(建武十八年)秋七月,吴汉拔成都,斩史歆等。壬戌,赦益
州所部殊死已下。」
《後汉书‧吴汉传》:
「(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将史歆反於成都,自称大司马,攻太
守张穆,穆踰城走广都,歆遂移檄郡县,而宕渠杨伟、
朐〔月忍〕徐容等,起兵各数千人以应之。帝以歆昔为岑彭护
军,晓习兵事,故遣汉率刘尚及太中大夫臧宫将万余人讨之。
汉入武都,乃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
歆等。汉乃乘桴沿江下巴郡,杨伟、徐容等惶恐解散,汉诛其
渠帅二百余人,徙其党与数百家於南郡、长沙而还。」
《华阳国志‧公孙述刘二牧志》卷五:
「建武十八年,刺史郡守,抚恤失和,蜀郡史歆,怨吴汉之残掠
蜀也,拥郡自保。世祖以天下始平,民未忘兵,而歆唱之,事
宜必克,复遣汉平蜀,多行诛戮。世祖诮让於汉,汉深陈谢。
自是,守藩供职,自建武至乎中平,垂二百载,府盈西南之货
,朝多华岷之士矣。」
: : 建武 18 年蜀郡史歆之叛,吴汉在追击其余党的过程中,
: : 「诛其渠帅二百余人,徙其党与数百家於南郡、长沙」,
: : 这是在吴汉死前大约两年左右的事情。
: 参看光武纪。当然是有所惩治,但仍有所赦。
: : 吴汉所谓「慎无赦」,应该着眼於创业伊始,须除恶务尽、斩草除根吧?
: 我想不是。
: 最多只是表示当重体制,不可轻变乱。
: 甚至我以为可解读为,匡衡所指为不可妄赦民,
: 而吴汉则指臣下当自敛。
: 以下恕删。
关於吴汉所谓「慎无赦」,我开始觉得他的意思,
可能与匡衡所说的「赦」颇有类同之处。
汉光武以仁柔宽厚为治,他自己也对此颇为自豪,
查《後汉书‧光武帝纪》所载赦免天下罪囚事,频率算是蛮频繁的。
吴汉临终之言,或许反映出他与光武帝在看待这类事务方面的不同观点?
话说回来,「慎无赦」的反面,也未必就是杀戮,
吴汉在实践他的理念之时行为过当,应也是光武帝所大大不以为然的。
以下胪列《後汉书‧光武帝纪》所载与「赦」相关的记录以供参考。
每一次的「赦」可能各有其不同的政策动机及需求,不见得可以一概而论,
但大致可以看出某种趋势。
年月之後未列事由者,在《後汉书‧光武帝纪》皆记为「大赦天下」。
匆促蒐集,有未尽之处还请有兴趣的板友补充修正。
建武1年六月
建武2年三月
(乙未,大赦天下,诏曰:「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
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
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
建武2年六月
建武3年正月
建武3年七月
(庚辰,诏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
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
建武4年正月
建武5年二月
建武5年五月
(丙子,诏曰:「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
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
、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务
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
建武6年五月
(诏曰:「惟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吏人为隗嚣所诖误者,
又三辅遭难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
赦除之。」)
建武6年九月
(赦乐浪谋反大逆殊死已下。)
(按:「初,乐浪人王调据郡不服。秋,遣乐浪太守王遵击之
,郡吏杀调降。」
此乃建武6年秋天事)
建武7年正月
(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
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
建武7年四月
建武7年五月
(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
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建武11年十月
(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建武12年三月
(癸酉,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
为庶人。)
(按:建武10年十月,光武帝将「来歙」平陇右)
建武13年十二月
(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
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
略人法从事。)
(按:建武 12 年「冬十一月戊寅,吴汉、臧宫与公孙述战於
成都,大破之。述被创,夜死。辛巳,吴汉屠成都,夷
述宗族及延岑等。」)
建武14年十二月
(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
,卖者无还直。)
建武16年
(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
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
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
,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
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懦捐城委守者,
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於是
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於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
业。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
建武17年十月
(甲申,(光武帝)幸章陵。修园庙,祠旧宅,观田庐,置酒
作乐,赏赐。时宗室诸母因酣悦,相与语曰:「文叔少时谨
信,与人不款曲,唯直柔耳。今乃能如此!」帝闻之,大笑
曰:「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
按:光武帝刘秀,字文叔)
建武18年四月
(诏曰:「今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於死,开残吏妄杀之路,
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
建武18年七月
(吴汉拔成都,斩史歆等。壬戌,赦益州所部殊死已下。)
(按:吴汉死於建武 20 年五月)
建武22年九月
(地震裂。制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夫地者,任物至
重,静而不动者也。而今震裂,咎在君上。鬼神不顺无德,
灾殃将及吏人,朕甚惧焉。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槀。遣
谒者案行,其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徒皆施解
钳,衣丝絮。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其口赋逋税
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吏人死亡,或在坏垣毁屋之下,
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其以见钱谷取佣,为寻求之。」)
建武24年正月
建武28年十月
(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建武29年四月
(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
各有差。)
建武31年(公元 55 年)九月
(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中元1年(公元 56 年)四月
频繁为赦,或许是为了安辑民心、广收恩德,或者是顺应天象、施恩自儆,
又或者是充实人力、以供兵农……。
实行赦罪、减罪政令的理由可以有很多,
但若「赦」得过为频繁,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却也是相当明显的。
吴汉所虑者,是否即是着眼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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