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estmeeko (m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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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见解] 反对专利修法 迫在眉睫
时间Wed Jun 8 11:45:35 2011
※ [本文转录自 Ecophilia 看板 #1Dxalp12 ]
作者: Waitingchen (Rejoyce ) 看板: Ecophilia
标题: [见解] 反对专利修法 迫在眉睫
时间: Wed Jun 8 00:04:00 2011
http://e-info.org.tw/node/67552
反对专利修法 迫在眉睫
作者:郭华仁(台大农艺系教授)、谢铭洋(台大法律系教授)、
陈昭华(辅大财法系教授)、李崇僖(中原财法系副教授)、
高纪清(兰花产销协会理事长)
日前报载英国「乐施会」表示,缓解粮食短缺的冲击,需要从多方面
着手,策略之一就包括「终止大型公司对商品与种子贸易的掌控」。
显然跨国公司对种子的掌控已经引起各界的疑虑。目前全球种子国际
贸易七成掌握在十家大种子公司手上,其中的孟山都与杜邦前两大公
司更是已吃掉一半的贸易额。种子的集中私有化严重降低农民品种的
多样性,升高作物面临环境变化的风险,对於人类的粮食危机不啻是
雪上加霜,实在令人担忧。瓦解种子的掌控,应是全球NGO社群共同
努力的一大课题。
然而台湾政府正在替跨国公司铺路,提供这些大公司进军的垫脚石,
使得摇欲坠的台湾农业,现在又面临一记重重的右钩拳。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修法将动、植物的研发列入专利保护;立法院在六
月中旬休会前就可能通过此修正案。到时国内农民以及种苗、兰花产
业将面临跨国企业的打击。呼吁所有关心环境、农业的朋友,赶快透
过有接洽过的立法委员,表达反对专利修法纳入植物研发的立场。
至少有三个理由反对我国专利修法保护植物研发:
1.不用专利保护植物研发,在国际法上站得住脚:
根据WTO《TRIPs,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第27-1条:「对
於任何新的,发明的,以及产业可用的技术皆须给予专利」。第27-3
(b):「
专利可以排除动植物(除非是微生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
实质生物程序(除非是非生物性的,或是微生物性的)。然而会员国
应使用专利或有效的特别法规,或两者兼具,来对植物品种给予保护」。
由於我国已经有《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来保护植物品种研发,符合
TRIPs的规定。其他国家没有理由要求我国修改专利法来保护植物研
发。
2.我国没有用专利保护植物研发的必要:
既然其他国家没有理由要求我国已专利法来保护植研发,剩下的理由
就是我国需要以专利法来保护植研发。这答案是否定的。
智慧局认为修改专利法保护植物,可以促进生物科技研发。这个理由
很牵强。
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是需要专利的保护研发。但是生物技术
的发展在药物方面以基因与化学药品为主,这两项的研发在我国早已
经可用专利来保护。生物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同样的基因、药品、
以及技术也都已经可以透过专利来保护。
基因改造植物的研发或许更需要专利的保护。但是相较於我国公私部
门每年上百个新品种的出现速度,
基改植物的研发速度相当缓慢,每
两年不到一个。因此没有迫切的专利保护需求。即使基改植物研发出
来,种了以後可能会受到消费者的抵制,农产品外销日本可能受挫,
连普通农产品都可能连带遭殃(如普通木瓜销日就会发生问题)。因
此在我国并没有用专利保护植物研发的必要。
3.专利保护植物研发不利我国农业:
我国过去不采用专利来保护植物研发,而是制定「植物品种及种苗法
」来保障与鼓励新品种,最大的理由在於农业与工业的本质不同。工
业发明可以由金属原料创造崭新的产品,
但是农作物的研发一定要拿
已存在的品种来进行改良,而农民长年来的习惯是可以自行留种。因
此品种及种苗法在保障育种家研发的同时,
还允许育种家拿具有权利
的品种去进行开发,而在重要农作物上农民也可以留种自用。
然而若用专利来保护新植物,前两者都被视为侵权。在美国,跨国种
子公司挟其庞大财力,早已在欧美透过大量的基因与植物专利申请,
受专利保护的品种,他人不得用来进行开发新品种,形成所谓的「专
利丛林」,让小种子公司在研发新品种时,受到专利权的箝制。美国
许多公家单位的学者已纷纷表示
育种的自由度受到专利严重的限缩;
而许多小种子公司早被大公司购并光光了。与我国相同,同样是以小
种苗公司为主的荷兰最近也与我农官商量如何对抗专利的伤及农业。
美国农民因为大豆的留种自用而被孟山都告到破产的,更是大有人在。
孟山都种子公司近期将推出不会催泪的洋葱、高抗氧化能力的青花菜
、成熟时果皮转黄的洋香瓜、切片时汁不逸流的西瓜等各式蔬果新品
种,准备将来申请专利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该等品种在我国若用植物
品种法保护,即便孟山都有20年的专卖权,但国内育种家可以用其品
种来改良自己的原有品种,所育成的品种仍可申请品种权,其贩售也
都不会受到孟山都的约束。但是若专利修法通过,比照美国,孟山都
众多品种也会到我国申请,
得到我国专利的保护。到时国内公司所藉
以育成的新品种在贩售时将可能被视为侵权;农民留种本国种子公司
的种子,也可能连带会遭孟山都起诉。
虽然智慧局在修正条文中纳入保障植物育种家研究开发新品种的自由
,然而新品种仍然受到原品种专利的限制,不得贩卖。其修正条文虽
然也纳入农民免责,但是同样地为德不卒,因为按照智慧局的说法,
稻农仍然无法透过育苗中心取得受专利保护的种苗。因此智慧局的专
利修法最终版本对我国农业不利的因素仍未解决。
假如智慧局有诚意照顾农业,要把专利法修改到既可以保护新植物的
研发,又可以用等同品种及种苗法的方式来维持农民以及育种家的权
益,那根本就不用修法,维持专利不及於植物的原有规范就可以了。
何必多此一举。
奉劝智慧局临崖勒马,不要采取图利外国大厂,而伤害到国内农民以
及小农企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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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aitingchen 来自: 137.78.164.94 (06/0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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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ikai1112:转录至看板 Patent 06/0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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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orestmeeko:天ㄚ 孟山都不要来 06/08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