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yyyeeeaar (u are so s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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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醒则知无情-小记《情在不能醒》
时间Sun Jul 9 17:07:39 2006
※ 引述《hoyi (人生无常珍惜所爱)》之铭言:
: ※ 引述《khhmolly (鸡屁股鸡屁股)》之铭言:
: ┌────────────────────────────────┐
: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
: │第 221条: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 │
~~~~~~~~~~~~~~~~~~~~~~~~
没有吧?
: │ 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 │第 228条:对於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
: │ 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
: │ 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 本书中除非符合是被监护人的关系否则 也没有成立的情况
: │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其他的论点 见仁见智 不过 就法律上的定义
男主角要成立强暴罪的可能性极低
因为女主角没有同意 但是也没有不同意
我相信 同意与否在法律上采证有点难
我们是因为有作者的文字描述稍微理解女主角的内心世界
可是就男主角或是旁观者的角度
从相处的点点滴滴而言 有可能误解女主角也喜欢他
否则 决裂的那一晚 男主角为什麽会那麽惊愕?
他一直以为女生是接受他的吧...
又 发生性关系的那晚 女主角的哥哥为什麽在当时也接受了女生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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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2.68.82
※ 编辑: yyyyeeeaar 来自: 140.122.68.82 (07/09 17:08)
1F:→ shiningsunny:同意+1 比起我的推文真是简洁有力阿@@b 07/09 17:18
2F:→ chening:很多强暴犯也都觉得女生根本就是自愿的..... 07/09 17:52
3F:推 hoyi:对不起,如果我没有说清楚的话…引法条的主要理由不在一一检 07/09 17:59
4F:→ hoyi:视符扬是不是符合当中的「犯行」,而在於说明基本法意并没有 07/09 18:00
5F:→ hoyi:要求受害方「一定要反抗」,强制性交才成立。orz 07/09 18:00
6F:→ hoyi:至於男主角一厢情愿(抱歉这句话可能有点重)觉得女主角喜欢 07/09 18:01
7F:→ hoyi:他、或者成渤何以采信成萸说法,都不能抵消符扬走「自以为」 07/09 18:03
8F:→ hoyi:风、未曾真正考虑女方意愿的事实啊…… 07/09 18:04
9F:推 hoyi:最後一推,重点不刑法上在强暴罪成立不成立,而在於两人互动 07/09 18:05
10F:→ hoyi:的强弱悬殊和不平等喔。 07/09 18:05
11F:推 yyyyeeeaar:如果真的要告的话也是刑法277条 你引的法条有误... 07/09 18:13
12F:→ yyyyeeeaar:我同意你的看法 只是希望你别在文章中加入错误的法律概 07/09 18:15
13F:→ yyyyeeeaar:念 会误导看的人 ....sorry 07/09 18:16
14F:推 yyyyeeeaar:最後说明 要以277告的话除非当事人在16岁以下... 07/09 18:19
15F:→ yyyyeeeaar:就像你虽说自己不是学中文的 文字敏感度差很多 07/09 18:23
16F:→ yyyyeeeaar:但在随後引纳兰性德的词 我觉得你文学造诣不错... 07/09 18:24
17F:→ yyyyeeeaar:说理引上个几句来源大概是习惯吧.... 07/09 18:28
18F:→ hoyi:可能我没有强调引法条用的是它的基本立意、而非成立要件吧。 07/09 18:28
19F:推 hoyi:抱歉罗,谢谢yyyyeeeaar的说明^__^ 07/09 18:29
20F:推 lovesheu:关277什麽事?法条记错了吧? 07/11 12:41
21F:→ yyyyeeeaar:sorry 笔误 是227 07/12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