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虫板Rept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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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动物之科学应用
时间Tue May 23 16:58: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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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动物之科学应用
第15条
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应用,应尽量减少数目,并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及伤
害之方式为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动物之种类订定实验动物之来源、适用范围及管理方法
。
第16条
进行动物科学应用之机构应组成动物实验管理小组,以督导该机构进行实
验动物之科学应用。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监督并管理动物之科学应用
。
前项委员会至少应含兽医师及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表各一名。
动物实验管理小组之组成、任务暨管理办法与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之设置
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7条
科学应用後,应立即检视实验动物之状况,如其已失去部分肢体器官或仍
持续承受痛苦,而足以影响其生存品质者,应立即以产生最少痛苦之方式
宰杀之。
实验动物经科学应用後,除有科学应用上之需要,应待其完全恢复生理功
能後,始得再进行科学应用。
第18条
国民中学以下学校不得进行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定课程标准以外,足以使
动物受伤害或死亡之教学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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