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chen1970 (nowhere man)
看板Reporter
标题Re: [闲谈] 记者的着作权
时间Tue Jun 9 18:26:18 2009
※ 引述《nhufywlp (佛心)》之铭言:
: 根据着作权法第九条规定
: 下列各款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着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於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
: 其他文书。
: 所以,纯新闻是没有着作权的问题
这样说是没错 问题是 报社可以主张 着作有很多种形式 他的内文或许没有着作权
但如果透过媒介散布 或者转贴 报社还是可以主张他的权利
就像文徵明的画没有着作权 但是 如果故宫出借这幅画给某公司制版 印成海报或放
在网路上 你拿去用 或者翻拍海报 对方还是可以告你
一般来说 即使是纯新闻 你只能用引述方式呈现 或者改写 也不能未经对方同意 就转贴
新闻 如果对方要追究 还是会被追究
: 照片、特稿则另当别论
: 不过,据了解,最近中央社法务到处发存证信函给与中央社报导接近的媒体
: 指控该媒体记者侵权
: 不过,这种官司真的打了,应该也无法成立啦
为何不能成立? 其实成立机会很高
: 要记得 着作权是告诉乃论,而且侵权的界定也还有一些模糊空间
: 所以真的要侵权成立,并不容易
着作权已经不是告诉乃论了 如果涉及常业犯或有明显的营利行为 是属於公诉罪喔
我不赞成这样的修法方向 但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千万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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