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rice (ezprice)
看板Railway
标题Re: 关於新板规
时间Thu May 12 21:38:11 2011
※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铭言:
: ※ 引述《ezprice (ezprice)》之铭言:
: : 我相信在铁道板诉说自己搭乘经验的旅客,多少是抱持着能够让台铁更好的前提而
: : 行动。且若有发文者自己有杜撰不实的部分,依法也是需要文责自付的。管理人员
: : 立法时不需要,也不应该假设每个人都有杜撰的可能性。否则,这就成了有罪推定。
: 个人认为这并不构成有罪推定,首先,有罪推定乃是当事人无法举证或反正自己
: 清白时,变推定其有罪。例如《财产来源不明罪》即是在当事人无法证明财产来
: 源合法时,便判定非法。
依照板主的新规定,我们板众一开始就是被怀疑自己所见所闻的可信度的。然後我们
必须要拿着台铁的回函来「证明」我们所言为真,否则,我们的文章就必杀之。
这不就是有罪推定吗?
我们要自己先行证明自己的所见所闻,否则就是杀之
: 相对,若开放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官方回应即开放发表,将产生如下问题:
: 1.难以判断发文者所言是否为事实,纵使为事实也无从查证;
: 2.难以判断官方是否确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应
: 若要放宽此一限制,则必须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板主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建立
: 在与网友的信赖关系上,而是建立在客观的证据上。
第一点,就如上面所述,如果板主抓着「你发文章要先证明自己为真」来当作主旨,
这是绝对违反言论自由的原则的。若板主的立论可以成立,那我们如果要发文「昨天
在莺歌站看到R185」或是「昨天1043次在台中误点105分钟」,那我们是不是最好先拍
张照片,或是先写封信给台铁,再把回信一起贴上。否则,我们没有证明「发文者
所言是否为事实」,这样子是不是几乎我们的每一篇文章,板主都可以沿用此项规范
的思维,迳行删除吗?
最後我要强调程序正义
你不可以先枪毙了人,再立新的法律来套用上去。
三位网友发文在先,板规公布在後,但是板主却引用了新的规则来删除已经存在的文
章。这是绝对不可取的,而且这更容易让人联想到,是不是因为要合理化先杀文的行
为,之後才如此草率且匆促地立法。
板众是不是可以接受这种「我们要先拿到台铁的回文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规范可以
有多角度的讨论。但是,在程序正义这一方面,是绝对不可以妥协的。
我建议板主承认自己的删文疏失,回复三位网友的文章,或是板主可以采用旧版规重
新裁决,但是绝对不可以先杀人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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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137.91
1F:推 ivn0572:还蛮中肯的 05/12 21:40
2F:推 brea:中肯~~ 05/12 21:43
3F:推 moriyaorange:我是赞成不得先斩後奏这个论点... 05/12 21:51
4F:→ moriyaorange:但有一篇关於台铁站员疑似性骚扰的文章,同一件事要 05/12 21:52
5F:→ KCETinTW:未经正式管道申诉就po上hate文,被删是"死有余辜" 05/12 21:53
6F:→ moriyaorange:发文两三次,其实也触到板规8的部份,某种程度也算是 05/12 21:54
7F:→ moriyaorange:闹板行为,只是板主只删文并未计警告或直接水桶 05/12 21:54
8F:→ moriyaorange:这部份我反而认为处理上比较宽松 05/12 21:56
9F:推 e20288:板规如何先摆一边,先删文再订版规这点真的非常不适当 05/12 22:04
10F:推 moriyaorange:OK,我想反方的重点是,板主为什麽要先删文然後再制 05/12 22:15
11F:→ moriyaorange:定游戏规则,其实我也不是很赞成这种行为,没有人喜 05/12 22:16
12F:→ moriyaorange:欢被先斩後奏的感觉,但反方们如果只是针对这点,那 05/12 22:16
13F:→ moriyaorange:板主确实有必要出来说明一切,当然我不希望最後的下 05/12 22:17
14F:→ moriyaorange:场是罢免板主而让铁道板群龙无首 05/12 22:18
15F:→ brea:我觉得原波最後一段的提议很适当~~ 05/12 22:33
16F:→ XVN:中肯 05/13 08:24
17F:→ v4250:我转的是台铁的回文 都被删了 诸位还期待什麽 就让铁道迷近 05/13 20:08
18F:→ v4250:亲繁殖好了 以後有冤屈的就想办法上街游行 或吃屎搏板面了 05/1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