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免洗的昵称~~)
看板RIPE_gender
标题Re: [生活] 不婚生子的社会问题
时间Mon Nov 10 03:38:02 2014
feminine_sex板有「未婚生子」的讨论串,大致就是最早的文章是
一位女性想不婚来借种生子。
以前我就写过人工生殖法的问题,不孕夫妻才可以从事人工生殖的
医疗行为,不孕夫妻在法律上视同是孩子的父母,而与捐精人或捐卵人
无关。
为了人工生殖,搞假结婚又装不孕,有点太麻烦了一点。
如果是借种,其实反而在法律上男方要小心一点,因为男方有扶养
小孩到二十岁的法律义务,还有继承权种种问题。(而且女方一定对男
方的情况很清楚,不可能找个不认识的就这样子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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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要借种给别人的话,我看还是去捐精,既可以射後不理,又有
营养费可拿,而且不必出奶粉钱,这比较划算一点。
黄哥哥要赚外快吗?男生五十岁以前都可以捐精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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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tt0219 (111.249.215.68), 11/10/2014 15:09:47
1F:推 izna: 我爸妈离婚的时候合约上是说男方没拿钱,就不准和小孩见面 11/10 17:43
2F:→ izna: 当时2小孩皆为学龄前 合约生效之後我爸说:其实我本来就不想 11/10 17:44
3F:→ izna: 再见小孩 就1毛都没付过 後来也没有被要求过任何法律责任啊 11/10 17:44
4F:→ izna: 还是说即使违约处罚已履行,仍然可以透过法律追讨要抚养费?? 11/10 17:48
那要看离婚协议书怎麽写?
我是有看过离婚协议书有人是写男方单独取得子女监护权,但扶养费也由男方
单独支付,就扶养费的部分是对女方有利的条件。但如果男方後来经济情况不佳,
请求法院判决女方也应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用的话,法官或许可依民法第1116
条之2及第1114条来判决。
但老爸没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话,那日後如果老爸年老请求子女扶养时,未成
年子女就可以依据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款之规定来抗辩。
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用的请求权时效依民法第125条规定是十五年。(例如:小
孩一岁时的扶养费用,在小孩十六岁後请求权时效就会消灭。)
民法第1116条之2
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
民法第1114条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一、直系血亲相互间。
二、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三、兄弟姊妹相互间。
四、家长家属相互间。
民法第1118条之1
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
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
不适用之。
民法第125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 编辑: ptt0219 (111.249.248.52), 11/10/2014 18:25:00
5F:推 fishhere: 其实在甲甲圈,搞假结婚又装不孕的不少.女生通常是另找来 11/11 00:53
6F:→ fishhere: 源,以断绝後续争子的问题. 11/11 00:54
7F:→ fishhere: 而甲甲可满足父母,社会对男生成家的期待.又不用负责. 11/11 00:56
我是听过gay找lesbian假结婚~~ XD
但在法律上遗产的继承权问题,虽说可以订立分别财产制及预立遗嘱来解
决一部分的问题,但假结婚的配偶还是有特留分的权利。(特留分就是法律保
障遗产继承人可分配遗产之最低限度、比例。)
※ 编辑: ptt0219 (111.249.230.33), 11/11/2014 13:16:22
8F:推 HuangJC: 有人替弯弯脱罪就是这说法,感情的事外人不知细节 11/11 13:29
9F:→ HuangJC: 搞不好他们只是假结婚,老公不在意,其他人忙什麽 11/11 13:29
10F:→ HuangJC: 就算是真结婚好了,也许老公是杂交爱好者啊,还是管不着 11/11 13:30
11F:→ izna: 切...过期了 11/11 18:51
12F:→ izna: 弯弯就是没有(成年人)观众缘 今天如果是荒川弘或高桥留美子 11/11 18:52
13F:→ izna: 出同样的新闻 观众一定会先怀疑新闻的真实性或其中苦衷 11/11 18:52
14F:→ ptt0219: 弯弯算年轻啦!电影还能演高中生~~ 11/11 21:19
15F:→ ptt0219: 荒川弘年纪又大了一轮,至於高桥留美子大概只有瓦哥啃得 11/11 21:22
16F:→ ptt0219: 下去。 11/11 21:22
17F:推 fishhere: 有些公众人物就是G+L啊.孩子生了,或大了再离,配偶还有特 11/11 23:20
18F:→ fishhere: 留分吗? 应该是没有吧 11/11 23:21
有啊!配偶的特留分是其应继分的二分之一。
出个考题:
问:甲与乙结婚,甲膝下无子,甲之父丙於甲两岁时死亡,甲死亡後,
甲之母丁仍尚存:
一、若无人抛弃继承,则继承人为谁?
二、其应继分各为遗产的多少?
三、其特留分各为遗产的多少?
答:
一、本件之继承人:
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因甲无直系血亲卑亲属,故继承人为甲之配偶乙
及甲之母丁。
二、本件继承人之应继分:
依民法第1144条第2款规定,甲之配偶乙的应继分为遗产的二分之一,甲
之母丁的应继分为遗产的二分之一。
三、本件继承人之特留分:
(一)甲之配偶乙:
依民法第1123条第3款规定,甲之配偶乙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
一,而其应继分为遗产的二分之一,故乙的特留分为遗产的四分之一。
(二)依民法第1123条第2款规定,甲之母丁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
分之一,而其应继分为遗产的二分之一,故丁的特留分为遗产的四分之一。
民法第1223条
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
民法第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编辑: ptt0219 (111.249.242.110), 11/11/2014 23:48:22
19F:推 fishhere: 甲与乙结婚,再离婚.甲死亡後,乙应是没有特留分.只有丙丁 11/11 23:58
20F:→ fishhere: 才能分$,我是这样理解的.对吗? 11/12 00:00
离婚後就不是配偶了,双方在法律上就没有关系了,故乙根本就没有继承权。
※ 编辑: ptt0219 (111.249.242.110), 11/12/2014 00:07:46
21F:推 dsfcomtw: 看熟版,长知识 *.* 11/12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