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假掰的社会,贱人就是矫情~~)
看板RIPE_gender
标题Re: [问题] 终於找到喜欢的对象--之烦恼
时间Mon Jul 7 05:18:03 2014
※ 引述《HuangJC (吹笛牧童)》之铭言:
: 认识一个女性朋友
: 老公不算
: 公婆也挺她
: 婚後几年也幸福美满
: 公婆去逝後才开始有问题:靠山走了
: 分产,兄弟姐妹不想分给她
: (她是媳妇,不是女儿,0219又可以来谈谈了)
: 所以开始排挤她
: 最後她还是得走
: 这真是门不当户不对
: 如果当初男方净身出户,摆明不分家里财产
: 我想兄弟姐妹会很高兴又少一个对手了
: 所以我相信净身出户的男人
: (包括神猪,他不能选择父母,但他应该选择抛弃啊,虽然抛不了
: 但还老爸出来挺干麻)
: 你文中写几栋房子,是给我们看的
: 其实你可以都不提,因为你都放弃
: 那就可以谈谈了
: 优势,有时是你的包袱
: 但你可以丢掉;丢一栋给我吧~
: 0219可能也想分一栋 :P
依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2652号之见解:「……若继承开始前预为继承
权之抛弃,则不能认为有效。」
所以嘴炮说不分家里财产,听听就好了。反正到时候要所有继承人合
意来办理分割继承时,还不是得要当事人的印监证明及印监章配合才能办
理。
我老爸以前要他的小孩写切结书说不分财产,我家小孩都很配合,通
通写切结书给他,因为这玩意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抛弃继承的要件(规定在民法第1174条第2项):
一、在知悉有继承权时三个月内。(一定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後)
二、以书面为之。
三、须向法院为之。
另外再转继承(例:公婆先死但没办继承,先生後死,媳妇及小孩对
公婆的财产都有继承权)与代位继承(例:先生先死,公婆後死,媳妇对
公婆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只有小孩等直系血亲卑亲属有继承权)是不同的
。 (代位继承的规定在民法第1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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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号:22 年上字第 2652 号
要 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所谓继承权之抛弃,系指继承开始後,否认继承
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观同条第二项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甚为明显,
若继承开始前预为继承权之抛弃,则不能认为有效。
民法第 1174 条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後,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民法第 1140 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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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NDRAHO:我妈跟阿姨们就是盖章不分财产都给我舅舅 07/07 21:41
2F:→ SANDRAHO:题外话,没想到舅没好好孝顺外婆,财产都给他了也奈何不了 07/07 21:43
3F:→ SANDRAHO:他 07/07 21:43
4F:推 SANDRAHO:不过若我家像我阿姨们都好几栋房子身价上亿会负责外婆的 07/07 21:46
5F:→ SANDRAHO:余生 07/07 21:46
6F:推 HuangJC:我所提的例子中就不用提预先抛弃了,我要提的是媳妇 07/07 22:57
7F:→ HuangJC:所以就是怕先生死了後给媳妇继承吧.. 大家就想法子拆散.. 07/07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