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我也算是神龙了吧~~)
看板RIPE_gender
标题[糟糕] 有点糟糕的不良知识~~
时间Sat Mar 15 15:53: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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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请勿转载或备份,感恩!
问:与人开房间被临检时,怎麽办?
答:
一、我不能告诉你要怎麽回答,但我能提供一些知识给你。
二、如果是在性交易专区以外的地区用金钱交换性服务(就是嫖妓)被
警察机关或该管公务员抓到,依民国 100年修正公布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
条规定,嫖客及男妓、妓女都会被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的罚锾,此为行政
罚,并非刑罚,所以并不会在所谓的良民证(即「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
留下纪录。与十八岁以下的男女为性交易之行为,则涉及儿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条例第22条等规定的刑事处罚了。
三、如果不是嫖妓,没有金钱交易的性行为,也未必没事:
(一)与未满十六岁的男女合意性交或猥亵之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第227条之规定。
(二)与人妻或人夫发生男女性器官接合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
239条之规定。
四、到夜店捡屍,然後与其性交或猥亵之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 225条
之规定。
五、就算没有性行为,也未必没事,与二十岁以下的男女或是已结婚之
人,无正当理由一齐过夜,也可能触犯刑法第240、241条之规定。
六、教战守则:
(一)如果对方说NO或是无法对你说YES的状态下,绝对不要碰,不
然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或第225条趁机性交罪
伺候。
(二)未满十六岁,就算他说YES,也绝对不要碰。
(三)未满二十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是已结婚之人,
在没正当理由下,别跟他们过夜。
(四)人妻或人夫也别碰,用咬咬及肛肛好来闪避实务上通奸罪的
「男女性器接合说」见解,也可能会有被对方配偶提出依民法第195条侵害
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的民事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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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从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自治条例规定
者,不适用之。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与人性交易而拉客。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91条之1所规定的是各县市政府所规划制定的性交易专区,
修法至今已经两年多了,目前台湾没有县市政府首长胆敢做这件事情。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2条
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项之罪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
处罚规定,均依本条例处罚。
刑法第227条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法第225条
对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240条
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241条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和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以略诱论。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221条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222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编辑: ptt0219 来自: 36.230.60.167 (03/15 16:32)
1F:推 HuangJC:未满16即使对方同意,仍算性侵 03/15 18:38
2F:推 HuangJC:但还是有漏洞:如果客观认为打扮成熟难以辨识,又可以转弯 03/15 18:40
3F:→ HuangJC:当然还是别碰好,我表弟被判七年,正在蹲… 03/15 18:41
你表弟一定没和解成功,对方开价多少钱啊?
听过一个14歳以下逃家少女合意性交案例,最後男生和少女父亲以40万价码
民事和解,法官判三年有期徒刑(但缓刑),只督一次还是两次吧? XD
行为人要不要对被害人的年龄有所认识?实务上都有两派的见解了:
一派主张认为行为人要有所认识,故意始得成立。
另一派主张该罪之立法意旨系监於未满十六岁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臻成熟
,欠缺健全之性判断及同意能力,故特设明文以资保护,只要被害人的年龄未满
十六岁就是构成要件足矣,不以行为人须明知其年龄为要件。
与未满十四岁的男女合意性交,就有被判三年以上的风险,你要赌一把,还
是与对方和解寻求刑事上的轻判?
4F:推 ss73057:老师,我有问题(~举手 03/15 22:39
5F:→ ss73057:金门以前的习惯是女性不继承遗产。 03/15 22:40
6F:→ ss73057:如果已经签下放弃遗产继承切结书, 03/15 22:41
7F:→ ss73057:是否就“真的丧失”遗产继承权? 03/15 22:42
依民法第1174条第二项规定,抛弃继承,应於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时三个月
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依最高法院民事22年上字第2652号判例的见解,若继承开始前预为继承权之抛
弃,则不能认为有效。(即被继承人死亡前预为抛弃继承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第1174条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後,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22年上字第2652号判例
要 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所谓继承权之抛弃,系指继承开始後,否认继承
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观同条第二项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甚为明显,若继承开始前预为继承权之抛弃,则不能认为有效。
8F:推 ss73057:Ya!!!!!!开心~ 03/15 23:03
你已经签了,对吧?
因为我也曾经签过这玩意给我老爸,不过签的时候我就已经知道这根
本没有法律效果,所以我毫不犹豫地签了~~ XD
总之,记得看好你的印监证明书和印监章就行了,看清楚再盖章。
别像我老爸现在嘴巴还是在碎碎念N年前我阿公去世时,他自己和其
他兄弟把印监证明书和印监章交给我大伯处理继承事宜,结果最後只有两
个人分到遗产,其他人通通没分到,现在大概连地政事务所的登记原案也
早就销毁了吧?当然上法院也没用了。
※ 编辑: ptt0219 来自: 111.249.246.157 (03/16 01:23)
9F:推 HuangJC:是的,没和解;该少女身上背多起被性侵案例轮流开庭,且对方 03/16 02:01
10F:→ HuangJC:主动来电开价;阿姨说根本是仙人跳集团,要钱的语气很明显 03/16 02:02
11F:→ HuangJC:虽然我不懂法律,但实务上成文不成文并行;当时这种案例很多 03/16 02:03
12F:→ HuangJC:主要就是不断强调"未满16即使同意也有罪",看到都会背了 03/16 02:03
他如果早一点看到这类糟糕的文章就好了。
但被判七年,我觉得很重耶~~
他是被判刑法第227条与幼年男女性交罪来处罚吗?
另外我听过资深律师说过,在法庭上千万别以被害人的性关系紊乱来作
抗辩,一来这无助於事,二来有些法官反而会对加害人的印象更差。
※ 编辑: ptt0219 来自: 111.249.246.157 (03/16 02:07)
13F:→ HuangJC:整个社会氛围如此之下,那就差不多了.. 03/16 02:04
14F:→ HuangJC:如果当时多几起"客观上无法看出16以下"判无罪的例子,也许 03/16 02:05
15F:→ HuangJC:会有差,但当时就是没有,当时一面倒这样都是有罪 03/16 02:05
就算一审被判七年,二审也应该赶快跟对方和解吧?
不然对方还是可以请求民事赔偿的。
以法律规定来判断,其实20岁以下的最好通通都别碰,这样子最保险。
※ 编辑: ptt0219 来自: 111.249.246.157 (03/16 02:14)
16F:推 HuangJC:就是幼女的问题啦,不然我表弟不是那种用强的人 03/16 02:15
17F:→ HuangJC:大家是有说有笑进旅馆的好不好.. 03/16 02:16
18F:→ HuangJC:所谓人帅真好,我表弟多帅呢?先有了个老婆,然後离婚再婚 03/16 02:17
19F:→ HuangJC:後来前妻回来又想在一起,两女抢一男;他感情上是玩家 03/16 02:18
20F:→ HuangJC:但不会缺女人.. 03/16 02:18
出来跑的,总有一天要还的。
※ 编辑: ptt0219 来自: 111.249.246.157 (03/16 02:20)
21F:推 HuangJC:阿姨没钱救他,也不想拖累亲戚,所以决定要让他负责一次 03/16 02:24
22F:→ HuangJC:我阿姨家很可怜,这几年来是女人国;她当奶奶,丈夫早死 03/16 02:25
23F:→ HuangJC:女儿在,儿子被关;女儿和儿子生的第三代,都是孙女 03/16 02:25
24F:→ HuangJC:这三代女人国同住一栋透天,辛苦,容易被欺负.. 03/16 02:26
25F:→ HuangJC:所以当她知道女儿不好好嫁人,竟然去当小三,是很失望的.. 03/16 02:27
26F:→ HuangJC:但我一直不知道台湾这麽有包容力;表妹是小三,有婚礼耶!! 03/16 02:27
27F:→ HuangJC:看来只要大老婆安抚得好,怎样都行;男方并不像王永庆,凭什 03/16 02:28
28F:→ HuangJC:麽多妻妾还可以公开上台面?倒是他买了台宾士送我表妹 03/16 02:29
29F:→ HuangJC:然後自己开小车;原来是懂得把最好的先给女人.. 真行 03/16 02:29
31F:推 concept:看熟版长知识 03/16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