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manYY (GOgoHigher)
看板RDSS
标题[役政] 离职天数预告
时间Tue Aug 2 21:35:02 2016
大家好
想请问一下大家
本人下周五(8/12)役期结束,资讯如下
第一阶段受训入营梯次 第30梯(102.09.12~102.10.09)
第二阶段服役起迄日期 102/10/10~103/08/12
第三阶段服役起迄日期 103/08/13~105/08/12
请问按照劳基法规定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於20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预告之。
我应该是20日前告知就可以了吧,如果於8/5寄出离职告知email
20天後(包含平假日),8/25日可以离开
请问我这样计算对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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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maellee: 没记错的话,研替属定期劳动契约期满,需30日前预告 08/02 22:01
2F:推 goal2007: 但我们第一年不受劳基法保障.....没劳保不是吗 08/02 22:31
3F:→ cwttt: 劳基法是啥? 08/03 17:06
4F:推 samaellee: 我不太清楚研替与劳保的关系,但刚刚查了一下,依据 08/03 22:34
5F:→ samaellee: [劳资2字第1000080306号函]解释,研替属劳基法里的[特 08/03 22:36
6F:→ samaellee: 定性工作],所以我们属定期劳动契约,然後依据劳基法, 08/03 22:39
7F:→ samaellee: 第15条: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 08/03 22:40
8F:→ samaellee: 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08/03 22:41
9F:推 pupuliao: 我们这边好像都会提前1~2个月告知 好聚好散 08/04 02:30
10F:推 DIRK41: 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六条之一来看,第三阶段就适用劳基法了 08/04 13:26
11F:→ Sju065: 同梯的,我是提前两个月告知主管0.0 08/07 06:43
12F:→ cwttt: 劳基法在很多私人单位是展示用好吗 一个月前讲 态度强硬点 08/09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