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as74 (!!!!)
看板RDSS
标题[问题] 服勤管理规定的效力
时间Sat Jul 26 23:54:43 2014
各位学长、学弟大家好,
小弟我服务於某公家机关,因为本身单位的属性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所以有有点多的加班时数,然後又放不到假,假日不加班就要谢天了。
所以翻了一下服勤管理规定,是依照职员加班及加班费支给管制要点,
应该给予20小时的加班费上限。
这一翻就翻出了大问题,目前加班费的实际支给是依照人事於97年配合
实施劳基法时的内签,仅给予15小时加班费,与97年至今的服勤管理规定是冲突的。
所以想请问一下,有没有学长、学弟看过哪边有明文的服勤管理规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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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zlbf:我觉得应该争取平日补休 07/27 10:19
2F:→ baas74: 补一下後续,请领不能限制时数上限 01/21 20:45
3F:→ baas74: 要给劳工选择领加班费或补休,不得迳为强制规定限制 01/21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