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bangus (电机小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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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役] 我的研替血泪史(第4-2集补充)
时间Sun Dec 29 21:46:26 2013
以下是我当时以"研替役男身份"发文给役政署的公文,请大家先参考,
在4-3集会有更详尽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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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函
54071 南投市中兴新村光明路 21号
受文者: 内政部役政署
地 址:54071 南投市中兴新村光明路 21 号
副本 : 研发替代役专案办公室
地址: 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 2段7号6 楼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一○X年X月X日星期X
发文字号: X字第0000000号
主 旨: 有关於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欲将役男XXX(XXXX,以下简称X员)释
出一案,由於近期X员所服勤之用人单位相关主管,已流传许多不实谣言至贵署与专案办
公室,因此,役男X员在此澄清如下,附件为每项所提及之项目,正本寄贵署,副本寄研
发替代役专案办公室。
说明:
一、 关於XX对於役男X员有在外兼职之不实指控,已让役男不堪其扰,其XX总经理XXX先
生更谎称在假日时有从公司内部的分机接到要找「X老师」的电话。此外,其XXX小姐给X
员的转调意愿书之其中一个版本刚好跟X员在前一任公司签署的文件雷同,唯独公司名称
被改成「XX科技」。因此,役男X员在此郑重申明,服役期间绝无兼职行为,公司主管在
未经查证的情形下随意指控役男有兼差行为实已造成役男权益受损,同时役男X员亦会对
XX公司保留「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之相关法律等追诉权,绝不宽待。
二、 薪资的部份,XX公司在10X年X、X、X月份,薪资未依照研发替代役服务合作契约按
时发给役男,因此恳请役政署协助调查XX之营运状况是否有问题。另外,有加班的时间部
份其加班费亦未按服勤管理规定与劳基法规定发放。(检附役男X员存摺影本、薪资条等)
三、 自从XXX年X月X日至今,役男X员的薪资应为在进入XX公司之前谈好的45000元/月(如
附件–录取通知),但目前XX公司已恶意积欠役男X员共XXXXX元的薪水(包含从XXX年X月X
日至XXX年XX月XX日之每个月10000元差额,以及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之每个月5000
元的差额薪资),且XX跟役男X员在XXX/XX/XX早上说当天下午会汇款,结果没汇,还再次
跟役男X员说XXX/X/(XX+1)早上会汇款。结果,当天早上竟还跟役男说当天下午会汇款,
结果款项还是没汇入役男X员的薪资帐户…。就这样,XX公司一直欺骗役男X员,再加上长
期恶意被积欠薪资,亦已造成役男权益严重受损。(检附役男X员存摺影本、录用通知
Offer、薪资条等)
四、 XX公司相关主管XXX小姐、XXX总经理,近期一直跟役男X员提及公司从XXX年X月份亏
损至今,财务状况不稳,故在无法支付役男X员进公司前与公司协议好之45000元/月之薪
资情形下,因而想要把役男X员释出,恳请役政署协助调查用人单位之营运状况以适时让
役男转调。
五、 役男X员近期服役期间,XX公司一直迫使役男X员再次签署聘雇合约以及协议书等
违反劳基法与替代役实施条例等文件(如附件),恳请役政署纠正之。其离职申请书亦即XX
公司逼迫与引导役男X员签署的,为了此案件役男X员还被X小姐责骂而感到委屈,故恳请
役政署纠正XX公司。(检附XXX小姐近期所编撰之协议书与聘雇契约书)
六、 XX公司还唆使役男在XXX年(X+1)月份可以不用来上班,需要役男X员时再到公司即可
,此举用人单位XX公司已违反替代役实施条例的规定,恳请役政署纠正之。(役男家属已
代替役男X员至专案办公室说明,确实有此事)
七、 XX公司最头先两次释出转调公文的部份,恳请役政署调查第一次为何XXX小姐在X员
不知情且未获X员同意的情形下可以随意乱发释出转调公文。此事件还是研替专案办公室X
小姐第一通电话致电给役男X员後,X员才得知此事。
役男X员在XX公司研替任职期间,因协助公司申请之经济部小型企业创新研发计画SBIR
Phase 2已审合通过,以及协助全世界各家厂商解决EMI电磁干扰问题,且在PIERS 2013国
际学术研讨会发表了有关USB 3.0对於无线网路传输之影响等相关论文,故役男X员可合理
地认为自己的工作态度认真、表现良好。众多因役男X员善尽自身之研发能量所产出的研
发成果,虽有助於国家产业界之科技发展,但XX公司却以各种对役男X员不利不实之理由
要把役男X员释出,让役男X员实感痛心。
综合以上,在这时役男X员与XX公司已无互信、合作基础情形下,恳请役政署协助役男申
请「转调」(研发替代役役男对於国家属公法关系)以及办理劳基法之「非自愿性离职」之
程序(研发替代役第三阶段役男适用劳基法规定),希望不要再造成役男X员之再度伤害。
联络人: XXX
电话: 09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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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将会应用在第4-3集用人单位与我亲自至役政署开会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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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82.75
※ 编辑: vbangus 来自: 219.68.182.75 (12/29 21:48)
1F:推 zelda123:是你写给役政署的,那应该不叫"公文"吧? 12/29 21:54
2F:→ vbangus:我把他写成公文形式,真的是当时已行文给役政署的 12/29 21:58
3F:→ vbangus:大家应该也知道如果公司发生了一些问题符合转调要件的话 12/29 21:59
4F:→ vbangus:其实各位研替役男也可以像这样发文。 12/29 22:00
5F:→ vbangus:可自行发文给役政署 12/29 22:00
6F:嘘 windfun:自己写的东西当证据…乡民应该可以谢个万言书供考古了… 12/29 22:20
7F:→ vbangus:...这是类似申明的文啦,为了第4-3集预作准备... 12/29 22:22
8F:推 gmoz:这不能叫公文啦@@ 顶多叫声明书 12/30 14:56
9F:嘘 cmjan0608:所以到底有没有兼家教.....个人极度怀疑你的说法@@ 12/30 19:55
10F:嘘 JetYen:公文形式 你懂公文的用词吗??? 赘字一堆 01/15 04:30
11F:→ YunJonWei:公司宁可背负这些罪名,也要赶你走,你到底做了什麽事情 01/16 01:47
12F:→ YunJonWei:没讲呢? 01/16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