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glislie (小黑)
看板DIRDS
标题Re: [回役] 折抵役期的疑问??
时间Tue Aug 23 09:05:59 2011
我想爬文应该就有说了 不过我还是把法令贴出来
有点长 重发一篇文章 如有违反版规 烦请告知 谢谢
原文网址
http://ppt.cc/2jMV
依据替代役实施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服研发替代役者,其役期较常备兵役长3年以
内,若因故未能服满规定之役期者(如替代役实施条例第55条之2情事),改服一般替代
役,其所服期间除第1阶段按实际日数计算外,其余期间以1/4计算,折抵应服之役期,
但
分发至用人单位之服役期间未满1年者,该阶段期间不予计算折抵。
照原PO说明进公司"快一年" 所以没有其余时间以1/4计算折抵的问题
扣掉第1阶段的日数 应该还是要服10个月?
有错烦请指正 谢谢
※ 引述《calvinfire (calvin)》之铭言:
: 我是99年的研发替代役
: 进公司快一年了
: 最近因为感觉专长及兴趣不符的关系而和长官谈论到回役
: 部门长官也同意可以转调或回役
: 但因为法令的严苛让我无法如期所愿(内政部)
: 因此最近也细看了一下条文
: 有一条为"无故旷职7天则勒令改服一般替代役"
: 如果我在用人单位待满一年的话
: 那回役的时候可以折抵四分之一吗??
: 还是因为此原由回去的就不能折抵??
: 希望有知道的大大能解答一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4.19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