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3gold (小郭)
看板DIRDS
标题Re: 『服务契约』?
时间Mon Jun 30 23:28:45 2008
我去问过内政部研发替代役专案办公室
他说:
服务契约的内容没有特别限制什麽
先前与用人单位谈好的福利及薪资(无论是第几阶段)
只要是与原来内政部役政署所提出的不同
就必须列於服务契约中一起签订
这样比较有保障
所以各位~~~签下去前务必看清楚!!
ps.我收到的服务契约与先前谈的差异很大
不知是公司不晓得要列进去 还是刻意少写了那些
回覆给公司 至今尚无回应
※ 引述《onlypell (pell)》之铭言:
: 第二阶段服役期间之加班费发给,依研发替代役役男之月薪俸计算其加班费。
: 但其月薪俸低於劳动基准法之基本工资时,依劳动基准法之基本工资计算,加
: 班费由甲方负担。
: 我看到这个时候整个很傻眼
: 我是看在公司有加班费的份上 很高兴同意要去上班的
: 结果第二阶段居然按照18520的月薪资来算加班费 整个就很无言
: ※ 引述《adabob (@.@")》之铭言:
: : 用人单位可以一次将所有第一次员额核配录取役男签订『服务契约』或依各梯次录取役男分批签订『服务契约』後,请将与役男签订『服务契约』(一式三份中其中一份)、录取名册(全部/分梯次列印)及函文一并邮寄至内政部役政署备查(地址:54071南投市中兴新村光明路21号)。(※建议用人单位一次将单位录取役男签订书面契约後,一并函报完成)
: : 请问一下我们要如何和录取的公司签 『服务契约』 这个表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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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06.137
1F:推 YoMIRACLE:公司在第二阶段私底下补齐的薪资也有可能列於服务契约? 07/01 12:48
2F:→ a3gold:根据专案办公室的回答"是的!" 他说这样对役男才有保障 07/01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