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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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役政] 办理体位变更或离职者注意一下
时间Sun Sep 3 13:57:01 2006
依据大法官释宪案件
第五二五号、第五二九号、第九三八号、第五八九号
再再的都说明我们的大法官认为政府不能以「表示法规修改或废止」
来影响其依法规所取得实质法上之地位
特别是第五二九号更是和这次案例有雷同之处
所以各位都是因为「信赖」以前法条所规定而从何获得资格的人
所以政府也有义务在修改法条时以过渡性条款来确保各位所取得的资格
这种法案如果真的修改完成 将「已服过国防役」或「判定为国防役十二天役期」的役男
改服其它役别或重新服役 这样的法条将也会因为违反大法官的「信赖保护原则」而成为
违宪法条
※ 引述《yagiza (一年没换昵称)》之铭言:
: : 4.因此,不管你是不是国防役改判体位,不管你是不是初次入伍体检刚好体位改判为
: : 替甲替乙,都要召回只有体位是"免役"不用被召回。
: ^^^^^^^^^^^^^^^^^^^^^^^^^^^^^^^^^^^^^^^^^^^^^^^^
: 想请问一下
: 这句话指的是什麽呢?
: 1. 申请国防役,可是申请改判体位成功,或者新训第一天改判成功
: 这两种状况的人要回役去当一年多的兵
: 2. 本来是常备甲乙,申请改判体位(重测)或者新训第一天改判
: 3. 本来是替甲,申请改判体位(重测)或者新训第一天改判
: 4. 本来就是替乙
: 请问是说那种呢??
: PS:其中3,4本来就不具备军人身份,就更别说是後备军人了
: 谢谢
: PS:周四才去从替甲申请改判替乙,听到这消息有点紧张说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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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agiza:好厉害,高手高手~~ 09/03 14:23
2F:推 hokkaidosky:y大的解释果然强而有力 09/03 14:49
3F:→ cutevapor:大法官释字目前只到六百一十多号喔! 09/03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