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anhung (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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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役政] 办理体位变更或离职者注意一下
时间Thu Aug 17 23:15:23 2006
各位...我今天接到户籍地後备指挥部的电话..
告知说因为後备军人管理规则於7月12日修正..
所以要办理离职过变更体位的人要注意一下..
但是因为该承办人也搞不清楚如果变更体位成替甲或替乙..
以之前的规则是..如果变更成替甲或替乙的话..就可解除国防役身份并不必回役..
但是今天跟我说并不一定会这样..
我特别办新旧条文抓了下来..大家讨论看看..看看差在哪里...
旧:
第 41 条 後备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予回役:
一 义务役预备军官、士官因病停役而未服满规定役期,经体检判定常备
役体位者。
二 常备兵因病停役而未服满规定役期,经体检判定常备役体位不符免予
回役规定者。
三 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常备兵在服役期间,因兵役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灭者。
四 警官、警察学校毕业学生,未服满规定应服之警察服务年限离职者。
五 国防工业训储为预备军官、士官,未服满规定应服之服务年限离职者
。
六 撤职停役届满一年,休职、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请经
检讨无不良纪录者。
七 停役之军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羁押停役未逾三年,由军 (司) 法机
关假释、减刑或赦免者,经军 (司) 法机关通知或本人申请时。
八 作战失踪或被俘停役归来合於复职者。
前项各款应回役人员,由县市後备司令部层报国防部後备司令部核定後,
指定回役单位,副知有关军种总 (司令) 部,并由原户籍地县市後备司令
部以临时召集,召集入营回服现役。以上回役核定均应通报原户籍地县市
後备司令部及乡 (镇、市、区) 公所副知直辖市、县 (市) 政府。
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人员,因病离职者,由户籍地县市後备司令部迳判
体位,属替代役体位者转服替代役;免役体位者办理免役作业,免予办理
回役作业。
新:
後备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予回役:
一、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常备兵在服役期间,因兵役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灭者。
二、警官、警察学校毕业学生,未服满规定应服之警察服务年限离职者。
三、国防工业训储为预备军官、士官,未服满规定应服之服务年限离职者
。
四、撤职停役届满一年,休职、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请经
检讨无不良纪录者。
五、停役之军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羁押停役未逾三年,由军(司)法机
关假释、减刑或赦免者,经军(司)法机关通知或本人申请时。
六、作战失踪或被俘停役归来合於复职者。
前项第一至第三款应回役人员,由县市後备指挥部层报国防部後备司令部
核定後,指定回役单位,副知各军种司令部,并由原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
部以临时召集,召集入营回服现役。以上回役核定均应通报原户籍地县市
後备指挥部及乡(镇、市、区)公所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第四及
第五款人员,由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依军(司)法机关之通知或本人之
申请造具回役名册,层报国防部或各军种司令部核定。
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人员,因病申办体位变更或离职者,由户籍地县市
後备指挥部实施体检判等体位,并层报国防部後备司令部,於每月底前会
同相关单位审查,属替代役体位者转服替代役;免役体位者办理免役作业
,免予办理回役作业。
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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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171.95
1F:推 ach518:那现在要更改体位的人可以直接放弃国防役吗 08/18 12:05
2F:→ eliewu:确定会实施了吗?,那有没有朔及既往~~~?? 08/20 21:31
3F:推 hikichen:所以替甲要当一年多...替乙要当12天..是这样吗??? 08/20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