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99330003 (老学生)
看板R993300XX
标题Re: [情报] 有关今天理论课的"公诉罪"议题....
时间Wed Oct 13 00:00:48 2010
※ 引述《mama7704 (如)》之铭言:
: 今天上课提到的"公诉罪"我越想越觉得奇怪
: 若依老师的说法,若儿虐(普通的伤害)是公诉罪,应该很多父母现在都在牢里了
: 或是在跟司法搏斗中......但事实不是如此
: 因此,晚上请教了一下社工双修法律系的同学,她翻小六法给我看
: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普通伤害罪及第287条:告诉乃论
: 伤害罪是告诉乃论,非公诉罪
: 所以,孟君是对的!!!!!
: 我觉得是老师把"公权力强制介入"跟"公诉罪"搞混了......
HI,各位同学,补充讯息如下:
公诉VS自诉、告诉乃论VS非告诉乃论是源自於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其概念有所不同,国烤的法学绪论常会考
(一)公诉&自诉:区别在於提起诉讼的原告身分
公诉:由检察官代表国家为原告,对於犯罪人之犯罪事实,
请求法院确定其刑罚权之存否与范围之诉讼行为称之。
自诉:由被害人自为原告,对於犯罪人之犯罪事实,
请求法院确定其刑罚权之存否与范围之诉讼行为称之。
(二)告诉乃论VS非告诉乃论:区别在於犯罪本身侵犯的法益
告诉乃论:由於所损害的仅是单纯的个人法益,这一类犯罪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
非告诉乃论:由於犯罪结果会造成国家的金融交易、社会安全等非单纯个人法益之侵害,
故即使无告诉人之告诉,检察官仍可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这一类的犯罪,被害人不可提起自诉。
【小总结】
无论是告诉乃论或非告诉乃论,检察官都可以提起公诉;
只是告诉乃论罪一定要有人提起告诉而已。
谢谢欣如这麽热心的替大家解惑
我真是惭愧,应该要主动跟大家说明的
如果有同学未来想要朝保护性工作领域的话或者想要从事公职
法律的基本常识真的粉重要,不然怎麽被告都不知道....
基本上我真的很赞同余老师说的:要多涉略不同领域的基本知识
就像我还曾经上过法医学的皮毛课程~学习如何研判伤势
让我抽丝剥茧的揭穿一位施虐者淡化他的施暴谎言
保护了那位小妹妹的安全(因为差点相信施虐者的话)
所以我酷爱看柯南与CSI
最後,我要澄清一点
可能在课堂上的讨论,我没有很抓到老师要表达的观点与观点背後的脉络
所以,我就东抛一个问题、西丢一个疑问
导致我与老师彼此的用语定义有些不同
希望经过这样的说明,大家能有一致的共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12.201
1F:推 lene77227:我觉得孟君抛出的东西很能刺激大家思考:) 10/13 00:12
2F:推 a761223:就慢慢耐心聚焦吧,老师也是好意啦,只是她比较急一点,爱 10/13 00:43
3F:→ a761223:之深责之切,我想她多少也把对儿保体制的期许和焦虑投射在 10/13 00:44
4F:→ a761223:你个人身上。 10/13 00:44
5F:推 duckwewe:推孟君的知识和经验,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10/13 15:50
6F:推 incarnadine:谢谢孟君的分享。:D 10/13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