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tsuya0129 (痂,救赎)
看板R98A41XXX
标题Re: [问题] 不作为犯 肇事逃逸
时间Mon Nov 30 22:03:37 2009
我试着解答,刚刚念完。记忆比较猷新。还是建议你问问助教,看讲法有无出入。
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之成立:
条件关系(回避可能性)+广义相当性(保证人地位+作为义务)+狭义相当性。
然而,不作为犯之判断之前,应该要先评价题目的作为,是否被刑法所重视。
若该行为已被评价为作为,则不去考量不作为之意义。(作为与不作为之相对性)
仅於该行为不被刑法评价为作为时,此时才开始论行为人有无保证人地位。
下面第一题,
A之作为皆已经该当了「作为」的判断。其後之之行为人介入行为,已被吸收。
仅论原撞击之行为。因此并非不作为犯。
第二题,
A之行为判断同。然而A之行为是否该当结果,则视C之介入行为是否有
凌驾性而定。若有,则A开始讨论未遂,C则开始讨论其介入行为的罪责。
而C之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则就C之部分进行判断
其是否有保证人地位及作为义务。
以上为个人推论或是臆测,
我也还在厘清中。欢迎大家批评讨论,来厘清各自心中理解的盲点。
※ 引述《reneejen (加油)》之铭言:
: 我本来以为我懂了 念了才发现一堆疑惑
: 老师说
: "不作为杀人"要"前行行为+排他性支配领域"才算
: 所以
: "A撞到B A接纳B到车上 却不将其送医 致B死亡"
: 这样A才成立"不作为杀人"
: 那如果题目换了 换成
: "A撞到B 第三人C接纳B到车上 却不将其送医 致B死亡"
: 这样C没有任何罪责吗
: 如果C有罪责 就变成"接纳行为说" 老师不采
: 如果C无罪责 就似乎不是很合理?
: 谁可以为我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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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旧的机车与皱纹,以及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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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79.142
1F:推 shardphoenix:看完你的拟答 我觉得我刑总应该会被当掉 冏rz... 11/30 23:10
2F:推 reader7477:我建议把一开始的公式标成 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之成立 11/30 23:48
3F:→ reader7477:否则就不作为犯成立而言 应是"前行行为+排他性支配领" 11/30 23:49
4F:→ reader7477:修正:是"保证人地位+排他性之配领域:作为义务" 11/30 23:52
5F:推 cptre:嗯 我的理解也跟立冈一样 不过我的想法跟哲哲後面的推论一样 12/01 00:09
6F:推 shardphoenix:哲哲用的公式比较像课辅给的公式 12/01 00:47
※ 编辑: tetsuya0129 来自: 61.64.145.44 (12/01 05:46)
7F:→ tetsuya0129:立冈正解!谢谢 12/01 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