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uyang (源自於修车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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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有关人事行政总处数位人令适法性?
时间Thu Jun 15 22:15:22 2023
※ 引述《ouyang (源自於修车的热爱)》之铭言:
: 最近单位开始推大家在ECPA同意改成数位人事派免令,
: 大家可能想说电子化方便 不见也可以线上补印,
: 基本上就是很大的问题
: 用所谓数位签章法 硬套上 基本上也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
: 大家也可以去看
: 法务部就此的函释 法律字第11103512230号
目前看起来人事行政总处 人事派免令电子化
引用的法律就是电子签章法
(可以说是基本法 此法规定就是概括非具体个别)
目前人总并未公告排除电子签章法的适用
其中第四条 要求的要件是"相对人同意"
而人总现行的做法是在eCPA页面
1.倒数10秒
2.同意页面 "没有" 同意後不得取消的重要说明<---
(就算有也应该要说明理由 何以要限制 比例原则 契约自由)
查立法院电子签章法草案的立法沿革
第四条相对人同意系采 契约自由原则
所以人总这样的做法基本是相当不妥
因为基本上电子签章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当事人合意(契约自由)
相对人如果根本不知道 同意後不得取消同意
或是说同意後改电子派令 可能会因为送达的认定
让自己处於相对於纸本派令更不利的地位
那你可能也不会同意
如果因此有意思表示错误的问题 可以行使撤销权
那麽别的机关是怎麽做呢?
因为电子签章法的送达计算方式 很简单也不够精确
对相对人的保障也很低
(尤其人事派免令 会影响当事人的身分得丧变更)
(送达的时间认定 也会影响当事人的救济)
所以像是经济部商业司的做法就比较负责任
(原电子签章法主管机关)
经济部怎麽做呢?
1.排除基本的电子签章法适用
2.立专法法律授权法规命令(商业登记法15条第2项)
3.商业登记办法(法规命令)
第 2-1 条
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应送达商业或其代理人之公文,
得以电子方式作成及传送至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电子
公文下载平台;该电子公文经商业或其代理人下载者
,与纸本公文送达有同一效力。
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为送达前,须经商业或
其代理人之同意。第一项送达之时间,以中央主管机关
之资讯系统所记录商业或其代理人下载电子公文之时间
为准,并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间。
商业或其代理人未於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传送电子公文
至电子公文下载平台後五个工作日内下载电子公文者,
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取下该电子公文,改以纸本公文
送达之。
如此立法,对於送达的方式、时间认定明确以法令规定,
对於相对人也有保障。
法律保留 法律明确性 行政行为明确性 都有了
对於如何救济可以预期 也明确 使用上更方便
自然人民就会乐於使用电子化了嘛!
不过目前看来 人总该应不会另立法来处理人事派免令电子化
那送达的认定就是依电子签章法规定
多麽的虚无飘渺 进入伺服器就算送达 似乎不是那麽的妥善
(对比商业司 当事人读取後次日起算送达时间 五天後没读取 改纸本送达)
如果今天因为相关问题要涉讼
武器平不平等都是个问题 因为证据掌握在对造手里
看看经济部商业司的做法 是不是更好 对於相对人更有保障呢?
https://i.imgur.com/881IwO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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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派免令有属行政处分的部分
影响当事人的身分
国家当应认真地看待
法律保留 不就是刚好而已?
行政行为的明确性
也是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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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2.51.4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ublicServan/M.1686838525.A.02C.html
※ 编辑: ouyang (114.32.51.43 台湾), 06/15/2023 22:20:06
1F:推 warmman: 推推 06/15 22:26
2F:嘘 googlegoogle: 不觉得 06/15 23:49
3F:→ ouyang: 刚刚查人总资料 112.06.08有更新 QA 把同意後不准取消拿掉 06/16 00:49
4F:→ ouyang: 基本上整个QA算是重写 关於法律保留部分 加强很多论述 06/16 00:49
5F:→ ouyang: 不知道倒数计时10秒拿掉了没 颗颗 06/16 00:50
6F:→ ouyang: 所以如果有人有机会用到 可以看看改了哪些部分 06/16 00:51
8F:推 lienielsen: 我以为我来倒车板 06/18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