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82013890 (贡茶香Q甜)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请益] 关於新增订的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1-1条
时间Mon Aug 17 14:27:50 2020
请问各位前辈同仁们 小弟是106考上普考又於107年考上高考。(非同个二级机关)
想请问本次增订的条文 是否意谓 得由权责机关依据任用法第4条规定 函商原服务机关同
意先行派代及送审
所以我在考上的时候原先询问原机关人事 给我的答覆是不是同个二级机关的情况 不能指
名派代 因此视为年资中断
想问目前增订的21-1里面提及的派代是否仍然规范要在同一主管机关下 才能派代 并且年
资不中断?
如果我理解有问题 在此 希望有人事同仁给予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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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zmantalk: 你这个不是任用21-1 的规定 而是限制转调期间到主管机 08/17 15:37
2F:→ ezmantalk: 关以外的地方任用 原先的任用资格就没了 08/17 15:37
3F:→ maniaque: 绑约没绑完,什麽都不算..... 08/17 15:37
4F:→ q82013890: 喔喔。了解 08/17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