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lightoO (极光)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请益] 优先决标给身障
时间Thu Jul 25 06:26:18 2019
※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在请教一下
: 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办法
: 第四条, 100万以下是 "得" 采优先决标
: ---------------------------------------------------------------
: 那100万以上, 照 Q & A , 是可以不采优先决标
: 那反向解释,
: 那100万以上, 可不可以选择优先决标?
: 因为假设可以的话, 100多万灌下去, 今年成绩就到了
: 不过思考一下整个法律架构, 100万以上感觉好像不行 (会架空采购法?)
: 也就是说, 100万以上, 是 "不得", 还是"得" 优先决标? 机关有裁量权吗?
结论:100万以上之采购案,不得适用优采身障办法第4条之优先采购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69条:
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团体、庇护工场,所生产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务,於
合理价格及[一定金额]以下者,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及
接受政府补助之机构、团体、私立学校应优先采购。
优采身障办法第3条第6项:
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所定之一定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同办法第4条:
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及接受政府补助之机构、团体、
私立学校应优先采购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定物品及服务,於[合理价格
及一定金额]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办理优先采购:(略)_。
QA4:
四、按照本办法第 3 条第 1 项的规定,一定金额 100 万元以下才要优
先采购,如超过 100 万元以上,是否就可以不必优先采购?
是,但本办法所规定的比率,是以单位全年度采购第 3 条第 1 项
及第 2 项物品及服务项目总金额来计算分母。所以,贵单位如果所有
标案都在 100 万元以上,还是有须达成 5%比率的压力。因此,建议
贵单位可以依第 5 条第 3 项,采分包方式达成 5%比率。
QA5:
五、既然第 3 条第 1 项、第 2 项物品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即使在 100
万元以上金额也要计入分母,也就是都要采购,为何还要分一定金额
100 万以下优先采购?
这是为配合政府采购法第 19 条规定及政府机关采购实务,将一
定金额订在 100 万元以下,除方便机关采选择性或限性招标外,亦符
合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 69 条强制优先采购意旨。因此,若义务采购
单位 100 万元以下标案采第 4 条第 1 项第 1 款以公告方式办理招标,
若招标公告无载明优先决予机构团体文字,则不适用第 5 条第 2 项已
完成优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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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结论是不是写错??? 吧 "以上" 写成 "以下" ???07/25 08:32
感谢,已更正
※ 编辑: OolightoO (223.137.195.176 台湾), 07/25/2019 10:10:18
2F:推 loking: 专业推~ 07/26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