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itin (这就是我)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请益] 拜托救救我 环保局稽查大队拿噪音污染没辄
时间Fri May 28 21:47:49 2010
※ 引述《walkside (Deutschland/GO!/)》之铭言:
: 我家楼下一楼日本料理店把冷气外机固定在我住的二楼处,还开一整夜(没营业也开)
: 我已经报了两次1999,昨天半夜两点吵到睡不着请稽查大队来蒐证开单,
: 结果第一次是劝导,第二次是限期一个月内改善,都没有任何立即制止性的动作,
: 意思是我要一个月不睡觉,来等环保局稽查大队一个月後相见?
: 我已经就这个问题询问多次,得到都是"法规如此规定、依法行政..."
: 环保局稽查大队就是这种能耐吗?请问版友有没有可以让我立即安静睡觉的管道
: 可以求助...救救我吧
: 我已不信任环保局,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 是不是有其他单位的版大可以帮帮我> <
噪音管制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经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标准者,得依
下列规定按次或按日连续处罚,或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
音管制标准时为止;其为第十条第一项取得许可证之设施,必要时并得废
止其许可证:
一、工厂(场):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
二、娱乐或营业场所: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三、营建工程:处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锾。
四、扩音设施: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五、其他经公告之场所、工程及设施: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锾。
前项限期改善之期限规定如下:
一、工厂(场)不得超过九十日。
二、娱乐或营业场所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营建工程不得超过四日。
四、扩音设施不得超过十分钟。
五、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公告之场所、工程及设施,其改善期
限由主管机关於公告时定之,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场所、工程或设施有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除处罚
其实际从事行为之自然人外,并对该法人或非法人之负责人处以各该款
之罚锾。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既然环保局已经开限期30日改善
就只能等30日
30日未改善才可以按次或按日连续处罚,或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噪音管制法并没有给予立即制止的权力
所以这段时间无解
除非找什麽黑衣人之类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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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1.152.11
1F:推 walkside:我看过这条法律,我很赌X它... 124.8.11.149 05/28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