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100100 (从新出发)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心得] 新考绩法不愿面对的真相
时间Thu Mar 25 22:36:15 2010
新考绩法只改革新人,新人成为3%丙等下的牺牲品!
後功可抵前过,强迫新人改过向善!
当新闻刚出来时同事们私下议论纷纷,让新进人员吃丙,当替死鬼的耳语已悄悄
流传开来。既得利益者必会排挤外来的人,一旦这样的团体共识形成,很容易主
管便会依这样的共识去行事,因为主管不想得罪多数的人。不管是主管评比或是
同侪评比也好,新人在没有人脉及关系下总是最弱势的一群。以前乙等考绩是搓
出来的,鼻子摸摸认了(因为申诉也没用)。未来新考绩法通过了,难保不会有搓丙
等考绩的情形出现。与其让未完善的新考绩法贸然通过,而导致一年後上万名的
新人公务员走上街头,倒不如好好检视新考绩法的缺失之处。
在下有几个诉求可做为上位者修法时之参考:
(诉求一)
若要硬性规定3%丙等,须依职等或年资之级距个别计算之,并杜绝关说与人情,即
三职等→3%丙等
四职等→3%丙等
…,以此类推。
或
1~5年年资'3%丙等
6~10年年资'3%丙等
…,以此纇推。
(诉求二)
以条件制取代比例制。
公务体系与民间企业最大不同就在於其非以营利为目的。故硬将企业那套比例
淘汰制套用在公部门上不只牛头不对马嘴,更可能适得其反。以警察机关为例,
绩效如何评比?是否以开罚单量多寡来量化?若是如此,将来势必惹来民怨,抱怨
警方执法太严。针对负责特殊事务的机关是否也用一样的比例淘汰的确值得商
议。
目前人民抱怨公务机关最多的不外乎有[行政效率太差]、[上班做自己的事]、
[对民众态度不佳]…,等。那何不针对人民观感不佳的事项设定丙等的条件,该
丙等的就丙等,有多少丙就给多少丙。各机关负责之业务不同,纵使有团体绩效
来调整比例,但在整体3%丙等原则下,必会产生分配不均之争议。比例制是死的
,条件制是活的,死的东西如何能激励公务员向上?
条件制举例如下:
行政效率太差,公文旅行超过一定时间→丙等
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美容院遭民众拍照检举→丙等(并提供民众检奖金)
…,以此类推。
(诉求三)
诉求一诉或求二无法达成时,应给初任公务员4年之保护期,期间给予之考绩
不列入比例之计算(可打甲乙丙丁,所打之丙不列入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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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有相关立委的信箱 ?我想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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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3.45.105
1F:推 bookshop:不要中计 61.230.144.213 03/25 22:38
2F:→ bookshop:大家的诉求最好只有一个:拒绝整体草案 61.230.144.213 03/25 22:39
3F:→ henry100100:拒绝整体草案会不会又给人公务员反改 210.203.45.105 03/25 22:40
4F:→ star3976:只要强制比例就反对到底!!!!!!!!!!!!!!!!140.116.168.240 03/25 22:40
5F:→ henry100100:格的坏印像? 210.203.45.105 03/25 22:40
6F:推 bookshop:反改革就反改革,我保证就算草案全部通过 61.230.144.213 03/25 22:41
7F:→ henry100100:那大家想推人事行政局说的条件制吗? 210.203.45.105 03/25 22:41
8F:→ bookshop:民众还是照骂,政府又会再来找我们开刀 61.230.144.213 03/25 22:41
9F:→ henry100100:如果要改革的话,我倒是比较喜欢条件制 210.203.45.105 03/25 22:42
10F:→ bookshop:不论大家希望怎样的改革,千万不能以这部] 61.230.144.213 03/25 22:43
11F:→ bookshop:草案为基础来讨论,应该日後再重新讨论 61.230.144.213 03/25 22:44
12F:推 howenchong:一甲二乙取消不是更致命?别忘了 114.33.123.207 03/25 22:51
13F:推 shiva999:推1F大大.强烈反对考绩法修正案))))220.141.117.176 03/26 00:09
14F:→ shiva999:请大家关心是否有"其他修正案"想挟带过关220.141.117.176 03/26 00:10
15F:推 airlow:全反对比较乾脆,一个本质脑残的改革,不用 61.62.165.55 03/26 00:23
16F:→ airlow:想太多怎麽修饰了,那掩盖不了本质 61.62.165.55 03/26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