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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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现行考绩甲等百分之七十五上限的由来
时间Thu Mar 25 07:16:41 2010
※ 引述《shiva999 (guru)》之铭言:
: ____________这是分隔线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在民国九十年时.陈前总统个人认为公务人员的甲等比率过高.
: 并且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前说出甲等比率过高的话题後.
: 铨叙部及人事行政局为了要"迎合上意".
: 打算限制"甲等比率".
: 但因又受到考绩法中已取消了"上限比率".无法用法律来规定
: 所以只好以"铨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联名签"
: 请各机关首长配合.
: 以百分之五十为原则、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之原则办理考绩
: ______________这是分格线____________________
这篇新闻稿就可说明这次考绩恶法修正案的整个罪恶渊薮.......
以及上面提到七十五趴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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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und.gov.tw/ct.asp?xItem=2436&ctNode=436&mp=1
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关公务人员考绩制度改革,年底考列
甲等人数比例不逾七十五%之新闻稿
二、对考列甲等人数比例限制,长期制度上,宜修正公务人员考绩法
予以明定,并已列入修法计画中,其限制以二分之一为原则,最高
不超过三分之二。
三、在尚未完成修法前,先循首长用人考核权方式,采渐进原则处理,
本(九十)年考列甲等人数比例,先以百分之五十为原则,最高不超
过百分之七十五。各机关办理考绩时,并应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九
条规定,以同官等人员为比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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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现"可能违法"的地方了嘛??? 就是评分要以"同官等"为比较范围,
但这句话只是指"比较"而已,并没有讲各官等的甲乙比例是要相同.
一个机关委任荐任公务员几乎占了八九成,简任搞不好只有两三只
而且几乎都是一层x,那难道要最菜的一层x 拿乙嘛??
: 一道联名签.就可以规定比率上限.或许有人会问:这有违法吗?
: 说真的我也不知道.是否有法律专家可以为我们来解答呢?
可以简单讲:法无明定,打七十五趴并无违法,甚至打三十趴也行
: 再来.可能有人会问:那既然没有法律规定上限.那机关不用理会他阿.
: 据我了解.当时确有机关不理会"联名签".而超过了百分之七十五.
ya, 听过........有"先烈"机关干过.....
: 送铨叙部审定.说到这里.
: 各位看官们.你猜结果怎麽了.呵呵 ^_^
: 退回机关不审定.请你机关修改考绩甲等比率後.不高於百分之七十五.
: 他铨叙部才会审定.之後呢?
没错呀,负责登帐的铨叙部,就直接扔还给机关,也不会说你哪边"违反"
规定,或许顶多就是简单的在公文上告诉你,
请"参考"人事行政局x年x月x日xx字第xxx号函办理
(注意欧! 是"参考",可没有"依据"或者是"遵照" etc )
: 大多数的机关为了不麻烦.都把甲等比率设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
: 这就是)))))) 现行考绩甲等百分之七十五的由来
新闻稿里面还有一项就是提到中小学老师跟事业机构的考绩考核部份
把球扔给教育部"再协调"
(不如坦白讲......"不敢碰"!!)
就像其他网友曾经引来早年老师办理考绩比例的结果..
被打乙的老师:阿我这麽烂,教学这麽差被打乙.......打"乙"耶(高音调)
那就让被打甲的"优良老师"来带班,来当万年导师吧!
反正打乙也可年年升级,哪像公务员没甲等就不能
取得次职等任用资格....
而且当专任又轻松,不用七早八早到学校,有课才来
没课回家休息,当然 ok 呀~~
学生家长:我不要被打乙的老师来带我家宝贝!
被打甲的老师: 淦!
: ___________这是分隔线_____________
: 个人除了强烈反对"考绩法修正草案"里.所有的修改外
: 还强烈反对这个所谓的"联名签"
现在讨论反对 91 年的铨叙部人行局决议,个人是认为没啥鸟意义
其实很多底层公务员也很不爽绩效不彰问题,也希望能有所改革
但重点在於这次修法并没有"解决问题",
只是提供了更恶质的法律工具给"绩效不彰的原罪" 来"好好利用"而已
: 推 altr:那则命令彰化县声请释宪不受理 118.233.176.111 03/25 06:39
因为那份签函的"函本质" 上 "无强制性",也没有"违反虾米法律"
要是法律讲 90 趴不得低於甲,然後用行政命令调低,那才是违宪
(所以这次修正案才要采法律授权方式,给考试院三年後来"搓圆仔汤")
(but 要是考试院三年後自我感觉说 "嗯.....政府绩效持续不彰"
丙等比例是可以"持续调高"的).......
(很恐怖吧....考试院可以"不明说"把丙等比例调高,只要把优甲乙比例调低,
那丙等比例就会"自然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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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aniaque 来自: 59.104.139.181 (03/25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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