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n30 (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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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公务员考绩法的对案
时间Tue Mar 23 14:06:11 2010
目前综合板上版友整理出
考试院考绩法修正之缺失
1.丙等齐头式3趴造成的争议(公平正义的问题) 虽然考试院最後作了解释
但齐头式的阴影仍在(最後仍是全国3趴)+累积三丙再见
2.造成了双重人格扭曲的问题(首长打丙 在没有绩效评准下 可以打??被迫打的
可能性?? 属下为了不吃丙无所不用其极?? 公务环境恶化??劣币驱逐良币等人性化问题)
3.考绩评定没有标准 未来恐造成没背景的人 新人 商调的 一定吃丙(保训会的例子
前车之监 也是未来景象)
4.新考绩法难以升等及吃丙 高阶文官团的政策 背後有经济上的不当连结的因素??
国家只是为了省钱 削减基层公务员应得薪资??(参考版友意见 有参考性)
考绩法修正的最大目的 据考试院说帖 为提升公务员效率及形象 而订定
所以 接下来我的对案会根据这个大前提而出发 而能"适度"的解决 这次考绩
法带来的争议 当然不甚完美之处仍需要才智之士 加以补充 以臻完善
1.本人提出丙等"弹性"3趴 跟考试院方案有何不同?? 考试院的3趴
为齐头式3趴(固定比例) 不符公平正义且有违人性的作法 我的方式是3趴决定
与否 须视各机关的"团体绩效"而定 团体绩效(跟考试院很像的名词)
达到一定程度的机关 就不需有3趴比例 所以是否3趴是掌握在机关内的每一个份子手中
而非决定在首长身上 所以最後只有团体绩效差的机关才需订定3趴比例 符合公平正义及
人性 所以到最後 每年的3趴比例并非固定比例 简单一句话就是 是否3趴是掌握在自己
的手中......
2.上述延伸出两个问题 其一为如何订定团体绩效标准?? 其二为如何达到一定程度??
才不设3趴 我想是最难也是最具争议的的部分 我提出我的作法 仅供参考
(1)先将全国各相似机关分成数十类机关(种类要分到最後才知道)
例如 全国的乡镇市区公所都分成一类 各县市的直辖市 县市的民政局为一类等等
接着我以乡镇市区公所为例子 说明我的作法 该县内的各乡镇市公所 先於机关内
开会提出团体绩效的标准(有人说无法量化 个人觉得并不完全对但也不完全错)
也就是说其实有些是可以量化(例如 工程案 申诉案等等)及不能量化的指标 最具代表性
的就是民众的观感 而订出三项标准 作为该机关团体绩效的标准 客观的量化标准+主观的
不能量化指标+上级的考核 这三项所定的比例 应依大 中 小的原则订定 三者加起来就
是100趴(自行订定) 譬如最後所订标准为 量化标准为70趴+不能量化的20趴+
上级考核10趴=团体绩效 其中的争点在於不能量化的指标该如何判读??
如果不能量化的标的人口为民众 那就在要打团积之前夕 由上级派人监督
针对民众做问卷调查(取定一定的数量)由民众打分数 最後得出结果..这是一种型态
当然各个机关不同 标准也不一 这是参考的形态作法
等到各个乡镇市公所各自将自己团积比例订好之後 与该县政府
(上级机关) 开会决定是否定为各该乡镇市区公所的团体绩效标准 决定後
送请中央核定 以後就照章办理 当然须订出每几年就要检讨一次标准 并做修正
程序就照上面的标准再跑一次...如果以民政局为例子 最後就是跟中央开会
决定团积比例标准....
(2)将团体绩效分为优 甲 乙 丙 丁五类
优 90-99 甲80-89 乙70-79 丙60-69 丁未满60
这里这样分就是开始解决三个问题 提升公务员效率 解决约聘雇人员功能不佳 及使
首长权责相符的问题
1.会设丙等比例 从团体绩效为丙开始 设1至3趴 丁等为3趴
2.首长及主管的考绩由团体绩效决定 采行连座法 其因 为首长及主管有领导之责
团体绩效好坏 其应当负起一定责任 这样才能落实考核 由团体绩效的表现来为首长
及主管打考绩 我想可以避免上级长官永远甲 而下属都在轮乙的状况发生
譬如团体绩效 如果是丙 丁 首长及部门主管的考绩就是丙 反之如果是 甲 乙 优
考绩分别为 甲 乙 优.....(首长与下属考绩分开打)
3.由团体考绩设奖惩规定(优 甲 乙 丙等比例的变化)
譬如机关某年的团体绩效是优 那麽原本优得5趴 提升为15趴 甲65趴提升为75趴
乙从30趴降为10趴
反之如果是丙 优从5趴降为0趴 甲从65趴降为60趴 丙1-3趴 乙从30趴提升至37趴
如果是丁 那甲 优 的降幅会更大 以此类推
4.约聘雇效能不彰的问题
团体绩效如果是甲 优...全部留任 乙以下的开始依比例砍人 以汰除不适当的人员
适度解决素质不良 打混摸鱼的问题
5.最後的新人 商调 打丙的问题 我想问题的发生会降低(但仍无法完全解决也是实话)
但是如果前述绩效评比 如能实现 如果有所不公 自然申诉也就容易成功 因为个人也有
绩效表现 首长也不敢随便乱打考绩
6.1优抵1丙 2甲抵1丙 累积三丙88(团体绩效这部分规划良善的话是OK的)
7.出於不相关目的的难以升等问题(省钱??) 这真的本目的无关 应予以删除.....
P.S 初步的想法 力有未逮 如果有更好的想法 当然更好 读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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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2.106.9
1F:推 escalo:问题盲点你知我知独眼龙也知 114.39.200.164 03/23 15:22
2F:→ escalo:但是棺中就是要硬干,我怀疑是騜的旨意 114.39.200.164 03/23 15:23
3F:→ escalo:现在只能多对立委施压~ 114.39.200.164 03/23 15:24
4F:推 nezumi24:他们明明知道有更好的方法却不去做 125.225.35.95 03/23 15:24
5F:→ nezumi24:因为目的本来就不一样啊 125.225.35.95 03/23 15:24
6F:→ nezumi24:当他们的目的并不是提升公务员水准的时候 125.225.35.95 03/23 15:25
7F:→ nezumi24:提再多好方法都没用 125.225.35.95 03/23 15:26
8F:推 kuloda:约聘雇依比例砍人也是有问题 犯了一样的错 210.241.67.186 03/23 16:41
9F:推 kuloda:约聘雇人员也不一定就是烂的来源 谁烂砍谁 210.241.67.186 03/23 16:51
10F:→ Zsanou:这次考绩法的目的并非提升公务员水准..... 114.37.154.26 03/23 18:49
11F:→ iorz:我建议政务官、长官通通也3%,提出这3%的 61.62.168.129 03/23 19:10
12F:→ iorz:人也别想逃出这3%以内,这才公平吧 61.62.168.129 03/23 19:11
13F:→ iorz:政策都是政务官、主管提的,那为何受苦的是基 61.62.168.129 03/23 19:13
14F:→ iorz:层公务人员,跟本就是不公平嘛 61.62.168.129 03/23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