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llengerII (EMT1是捆工?)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考绩法好文
时间Mon Mar 8 20:01:30 2010
※ 引述《howenchong (Ho)》之铭言:
我以为阁下会发出这一篇文
这是最新的文章
来源:
http://www.npf.org.tw/post/1/7138
论公务人员考绩制度之改革 助理研究员 锺宝慧
关键字: 公务人员考绩制度
考试院将今年定位为「文官向上提升的一年」,其中,考绩法改革被列为三大重点工
作之一(另外两项为成立国家文官学院、考选方法和技术革新),并且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之一。考试院长表示,考绩制度的改革是提升公务人力素质的关键之一,惟有透过合理的
考绩制,才能奖优汰劣;淘汰制度的落实可防止公务人员将工作当作铁饭碗而不思努力向
上的心态,有效扭转民众对公务机关的负面印象,提升公务效率。
根据考试院近日所公布的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公务人员考绩制度主要的调整内
容包括:新增优等,订5%上限;甲等以上比例以65%为限;丙等比例为3%。此外,凡公务
员生涯累积三次丙等者,就必须办理资遣或依规定办理退休。评监时,「工作绩效」占
70%、「工作态度」占30%;建立每年两次的面谈机制;增加同侪之间的评比。
公务人员的考绩制度向来受批评处是,未能确实做到淘汰不适任者,然而,现存的考
绩制度下已有公务人员淘汰机制,即:平时考核丁等者,或者专案考绩被记两大过者,将
被免职;因此,关键问题并不在於公务人员淘汰制度的有无,而在於考核者的评监方式。
尽管考绩法中订有相关规定,但考绩评比时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主管在个人党派、
私交情谊、组织单位文化、工作气氛、避免与人结怨等考量下,往往选择乡愿式的做法,
也因此发生组织成员轮流被评乙等、主管必须事先安抚被评为乙等者…等情形,使考绩制
度无法发挥功效。因此,改革之道实应在提升考绩评核的客观程度。此外,近日的修正案
内容不但无法改善考绩制度,反而有恶化之可能。
以规定丙等比例为例,如果考核者的评比方式不变,则依旧可能出现依据非客观考量
所做的考绩,进而出现无後台、与长官无私人情谊者在一定丙等比例下成为牺牲者。而也
正因为这样的担忧,可能助长组织内的阿谀奉承之风,或者恶化关说、黑函等情形,严重
影响行政中立,打击公务人员士气。另外,也难保「轮流拿丙等」的情况不会出现。再者
,此制度势必引发更多公务员权益、工作权之争议,徒增麻烦,恐影响公务机关之工作效
率。此外,在考量每个机关的差异性下,实不宜设定丙等之比例,此逻辑与当初取消甲等
比例类似。
在提升考绩评比者的客观性上,修正案中所提出同侪互评、增加面谈将有一定的助益
。此外,宜持续强化以绩效为基础的标准化评比作业,包括,以实际承接案件、作业成果
、民众满意度、记功嘉奖、工作效率等相对客观项目做为主要评比依据;甚者,未来亦可
思索建立专业考绩评比团体/小组(来自学术界或具公信力社会团体)来进行评比。
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二条指出「公务人员之考绩,应本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旨,作准
确客观之考核。」而现行考绩制度最大的问题即在於,如何让公务人员的实际表现客观地
呈现在考绩结果上,而达到奖优汰劣之目的,以维持政府之竞争力、活化公务机关。惟在
改革的同时,切勿疏忽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而应做好相关规划。因此,未来如何在
落实奖优汰劣、行政效率、行政中立、公务员保障等之间取得平衡,是主政者值得持续关
注的课题。
(本评论代表作者个人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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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脑袋就知道没有客观考评标准这类的配套就强制定丙等比例会出什麽问题
那为什麽考试院的高官会想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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