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enchong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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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绩法好文
时间Mon Mar 8 11:52:51 2010
原文出自:
http://www.npf.org.tw/post/3/5741
两年考绩丙等即资遣」制度之评析
宪政法制组高级助理研究员 吕启元
关键字: 考绩 多元考绩制度 淘汰制度
壹、背景
考试院长关中宣示,要建立公务员奖优汰劣制度,拟修正考绩法,增列连续两年考
绩列为丙等即应退休或资遣。考试院拟以此种方式明确建立公务人员淘汰机制,以增进政府效率。
然而,由於现行公务人员考绩法之规定,考绩评监为机关长官之权责,
即使法规中明白规定应有客观标准,但不可否认的,考绩
评监仍不脱主观因素。如何在淘汰不适任公务人员及其可能弊病间取得
平衡,已经引起广泛讨论与关注。
贰、分析
公务人员之考绩,主要目的在於「综核名实、信赏必罚、
作准确客观之考核」(公务人员考绩法第2条)。因此,
对於绩优人员予以鼓励,对於绩劣人员予以惩罚,为考绩制度最重要之功
能及目标,不能达成此一目标,考绩制度即失其意义。考
试院拟修正考绩法之立意良善,惟在具体做法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轻重失衡?
现行考绩制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於列丁等者应予免职,但
法律亦明定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列丁等(公务人员考绩法第6条)
,换言之,本法在淘汰绩劣公务人员上,非无制度,且该
制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并得争讼救济。未来修正法律後,若
增订连绩二年考绩丙等即应退休或资遣,第一个大问题即在於「恐
有轻重失衡之处」。免职与退休、资遣不同,公务人员即使遭免职
,仍得於其他机关任职公务人员,即使是转任他职或升职,
亦须先经一道免职程序,换言之,免职未必是一种不利处分。但
\退休或资遣,在文字上隐含有不得继续担任其他机
关公务人员之意义。考绩列丙等者不得继续
担任公务人员,考绩更差列丁等者须有法定事由始得为之,却仍得至他机关
继续担任公务人员,轻重似已失衡。
因此,未来考绩法之修正,应重视考绩丙等与丁等之不
利处分间是否有轻重失衡之处。尤应注意对於考绩丙等制度亦应符
合法律保留原则,明定不得列丙等之事由,以免发生滥用职权之情事。
二、法定考绩制度之建立?
现行考绩制度虽明定应有客观标准,但实务上考绩仍多属主观认定,
再加上行政权所具有之「上命下从」特性,公务人员受到「组织」极大约
束。在实务上,公务人员为保饭碗、不得不服从於机关长官之情事屡有
所闻,此一情形在政党轮替的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徵召,令行政中立原则遭受极
大影响。考绩法修正後,若考绩二年丙等即得资遣,以目前之实务观
之,势必增强机关长官之宰制力,行政中立将更不易达成。即使
法律明定削减机关长官之权限,以经验法则观之,在实务考绩仍无从客观。
平衡之道,为建立客观考绩,必须明确建立「法定考绩」制度。
所谓法定考绩,系指以法律明定何种情形下应有何种考绩,例
如现行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3条即规定:「曾记二大功人员,考绩
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记一大功人员,考绩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记
一大过人员,考绩不得列乙等以上。」未来如欲令考绩丙等者被资
遣,即应明确订定法定考绩事由,尤其应加强奖惩制度,
明定「只有年度曾被记过者始得列丙等」或「无功无过者不得列丙等」
,以免发生无功无过者列丙等,有过者列甲、乙等之不平等情事。
另外,差勤虽可作为考绩之参考,但应以旷职及请假逾法定日数
者为限,在法律明定日数范围内之请假,既属公务人员之权益,即
不得以其作为考绩之参考,以免损及公务人员之权益。
三、多元考绩制度之建立
公务员奖优汰劣要彻底落实,目标不在於每年一定要淘汰多少人,
而在於客观公平,否则,偏颇的考绩反而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之反效果。为维护考绩制之客观,最有效之方式应为「分权制衡」
。换言之,考绩或可参考学校评分之方式,由数个不同管道加以评监(
例如:本机关首长、上级机关首长、下级机关首长、相关机关首长、
民意申诉、学术机关评监、政风单位评监、具公信力团体评监等),
每个管道之评分占不同比重。此种多元考绩制度,将考绩分数由多
人协力完成而不单纯交由主管人员或机关长官拟定,可免主观偏颇之弊。
参、结语
任何制度之建立,都应注意兴利与防弊。就连续二年考绩丙等退休
或资遣之制度而言,兴利之部分在於提高绩效并淘汰不适任人员,然
而防弊之部分,却在於公平、客观。期盼考试院所提之修正草案应兼顾二
者,以免治丝益棼,形成「反淘汰」,让公务机关之组织文化更为「听命僵化」。毕竟
,考绩应淘汰的是不为民所喜之公务人员,而非淘汰不为长官所喜之公务人员。
个人补充:既然考绩现况并非真看工作表现在打,那定二甲才能升等的规定有何意义?
不是只便宜了那些会作人情搞关系的人?便宜了大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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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irlow:这已经是去年四月的文,真想知道此作者最近 114.46.103.110 03/08 12:12
2F:→ airlow:对关中所定恶法的评论 114.46.103.110 03/08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