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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些补充 ※ 引述《R3210 (很恐怖...不要问...)》之铭言: : 针对之前的想法作了一些修正,觉得不适当的或是可以再简略的打出来 : 我这里另外有作一份附条文的word版,如果有人代表发言的觉得OK,可以和我要档案 : 奖优汰劣还是铲除异己?留住人才还是留住权贵? : 本草案总说明称「公务人员之考绩,应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作准确客观之考核。又考绩 : 之目的旨在拔擢优秀人才,并对绩效不佳人员予以辅导、训练,藉由奖励优秀及辅导表现 : 不佳者之机制,以提升政府绩效」。惟整部草案,只见不断限缩升迁管道及惩罚机制,并 : 增加主管权力。而奖励与惩罚完全不成比例。优等之奖励与淘汰制度明显失衡。 : 第五条第二项 : 要各机关自己订定考核标准,又要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该机关同仁都达到标准,从哪找 : 这3%出来? : 第六条之二 丙等的部份,最大的攻略点还是,完善的打考绩程序、方法均应明定於考绩法当中 才打破现在无限循环的命题 目前考试院的逻辑是 现在大家都轮考绩,所以我就强制订比例,订了比例大家都不会轮 但是强制订比例跟轮考绩并没有相关连,也就是两件事可以同时作 必须请考试院提出更明确的学理 来说明订比例大家就不会轮考绩 如果无法证明,就代表这个解法方法不能解决问题 也就是「用了正确方法解决错误问题」(第三类型的错误) 就是俗语说的「错误的政策的比贪污更可怕」 讲到这…後面就可以讲一些芭乐的 像是当年的甲等特考... : 除第11款外,前述10款皆可谓违法乱纪之情事。绩效不彰也许有其原因,并不全然违法乱 : 纪,将其同列为丙等事由,违反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 : 第七条第二项 : 乙等与绩效不彰有何关联?为何连三年乙等即调离主管职?修法理由完全未说明何以乙等 : 代表不适任,是否仍存有「主管就是要甲等」的思惟? : 第九条之一第一项 : 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已规定考试院负责考绩法制事项,系因主管较为了解部属平日表现, : 今日明定丙等不得低於3%,等於干扰主管评比考绩权利,违反宪法规定及权力分立原则。 : 另机关内各科室业务不尽相同,试问研考与总务之绩效如何评比高低? : 第九条之一第三项 : 虽有订定甲等比例於各官等之限制,但参第九条之一第三项,优等於各官等之比例居然毫 : 无规定,优等是否仍沦为长官自肥工具? : 简荐委受考甲比率虽不得高於75%,却又规定主管人员考甲不得超过85%,会否使高职等非 : 主管及低职等主管人员沦为代罪羔羊? : 另修法理由谓:避免优等沦为轮流或考列人数比率偏高等而订定5%比例。惟优等订定比例 : 与避免轮流有何关联?会轮流的就算是1%也会轮流,修法理由之谓实在难以理解。 官职等之区分除了俸给的不同,最重要在民国76年两制合并时最重大的用意就是 将职务、责任能有明确的区分,但目前实务的状况,官职等的工作没有特别区分 低官职等责任重工作多,高官职等责任轻工作少的情况多所在有,所以若不能实践当初 官职等并立的精神,非主管应不分官职等一体受考,并用同一比例即可。 : 第九条之一第六项 : 司法官虽由宪法保障终身职,惟身分保障与考绩何干?为何未设置丙等比例?是看一般公 : 务员好欺负吗?且甲等比例85%亦过高。法官绩效若如此优良,何以媒体时常报导司法不 : 公? : 第九条之三第一项 : 请问不同业务之各机关如何比较绩效?文化局及社会局之绩效如何比较?区公所与户政事 : 务所、税捐稽徵所之绩效如何比较? : 另外若是数机关皆达到其标准,最後一名就要增加丙等人数是否太不合理?公部门并非私 : 人企业,强迫式的绩效评比有何意义? : 第十一条第一项 : 乙等并非绩效不彰,为何将一甲二乙得升等之规定删除?不断限缩奖励并增加淘汰制度, : 根本无法有效激励士气,只会使团体凝聚力降低 : 第十二条第二项但书 : 此条但书变相增加主管权力,与奖优汰劣根本毫无关联,恐怕会沦为有心人士绑桩及打击 : 异己的工具。 : 第十三条之一第三项 : 同侪评比仅作为上级评比之「参考」,仍无实质作用,还是有长官可能完全不理会部属意 : 见,缺乏下对上评比更有可能造成主管结党营私打击异己。 本处的着力点,更在於同侪之间的评比并不是相互竞争,而是相攻讦,造成黑函文化再度 盛行,同事之间无法相互爱护,学习成长,又怎麽能够有好的工作环境,没有好的工作环 境如何要展现好的一面来服务民众? : 第十四条第二项 : 是否应加入部属对主管之意见?全由机关首长评拟,除了增加首长权力之外看不出有何功 : 用。 :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警察、关务、医事人员皆适用此法,请问绩效要如何评比?破案数多绩效高?还是核准货 : 柜的文多绩效高?只会说绩效标准让机关自己定,又要限制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机关每 : 个人都达到标准要怎麽选这3%? : 我们认为现行考绩制度的缺陷在於无法公平落实,而非没有淘汰机制,原本就有丙等丁等 : ,修法理由却一直说无法达到汰劣成效,两者根本无关,该检讨的是如何让长官公正打考 : 绩。改革应该针对问题进行改革,而不是随便改改随便喊喊,失败的改革根本不能算是政 : 绩。 : 且草案中只见增加主管权力,对於绩效标准毫无着墨;另外同侪互评制度仅作参考简直毫 : 无用处,我们认为同侪评分应该占一定比例,但多少比例可以再讨论;除了同侪评比之外 : 还应该增加下对上之评比,因为不得部属爱戴及信任的长官要如何领导众人? 建议应修正考绩法第九条,区分主管与非主管分开评分,其考列之比例应相同分开计算 考绩修正法第九条之二之修法理由谓「主管人员於机关内系担任承上启下之关键性角色 ,其工作绩效表现之优劣,深切影响机关之绩效」而主管人员的「工作绩效」便在於管理 因此,似应明定主管考核项目:其组织管理占百分之四十、领导统御占百分之四十、政策 规划与执行占百分之二十,并应比照非主管受考人於考核项目订立消极要件: 例如:若其属官考列丙等一人,该年考绩不得为乙等以上 若其属官考列丙等两人,该年考绩不得为丙等以上,并应重新接受文官培训学院领导 课程再教育六个月,教育期间俸级降一级。 若其属官考列丙等三人,应调离非主管职务,并减俸级二级。 若其连续两年其属官皆有考列丙等,主管亦应调离非主管职务,减俸级二级,并於 五年内均不得铨叙主管职务 若其连续三年其属官皆有考列丙等,不得再任主管职务。 : 考试院若执意通过此版本,那公务人员协会法也应该修改,准许公务人员有集会游行及罢 : 工权,因为当初限制公务人员集会权利的理由是国家已给予公务人员一定保障,既然今天 : 要剥夺公务人员的保障,当然要还给我们完整的劳动三权。 首先应限缩组成公务人员协会成员,凡领有主管加给,并具简任任用资格之人员应排除其 外,其次,针对公务人员之劳资争议处理、罢工权、团体协商权均应予以明定 并且公务人员协会若达法定人数,经一定程序,可就公务人员的权利事项与调整事项 与主管机关进行团体协商,订定团体协约, 其团体协约之性质应等同行政契约,除有违背法令之情事,对於机关法人与公务人员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 今日报考国家考试人数增加,实因民间企业多未依照劳基法规定,造成劳工保障不足, : 而对守法合理之公务体系工作环境有所不平。政府不思取缔民间企业,增加劳工福利,却 : 打算藉修改考绩法平息民怨。公部门若带头剥削公务人员,将使民间企业群起效尤,只会 : 使贫富差距及民怨加大,社会更加动荡。 : 其他质疑: : 依照行政程序法,考试院仍属於广义的行政机关,应该本於职权主动执行职务,何以几年 : 前新闻报导有关「党职并公职」溢领退休金事件,铨叙部竟然称「无人检举所以不会调查 : 」?铨叙部什麽时候变司法机关不告不理了? : ※看有没有人能找到当初的新闻报导,最好是列印出来给立委 : 对於公务人员死亡後,其配偶得领半薪的规定才是应该改的制度,现在已有很多大陆年 : 轻女子专挑退休公务人员下手,继续此种制度只是徒然浪费国家公帑,应该废除。 : ◎拉拢对象:教师、国军、退辅会、公营事业等 : 说服他们若是此恶法一通过,未来教师、国军及其他公营事业人员也无法置身事外,将是 : 下一波改革对象。 : 但若考试院执意要改,我们也要逼考试院一起改革教师国军及公营事业。 : 这算是另一种逼他们下海的策略=.=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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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lovemylife:推e大的补充 163.21.235.234 03/06 09:33
2F:→ c09003023:考绩法修正条文 http://0rz.tw/0NfE9 61.229.227.15 03/0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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