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mly (希望一切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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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对考绩法的意见
时间Thu Mar 4 23:22:33 2010
这篇文章刚好有叙述到修正草案有问题的地方~
要不要公听会时拿去参考~比较能具体表达意见~
有没有版友要补充或能出席的?
※ 引述《R3210 (很恐怖...不要问...)》之铭言:
: 昨天打好的加上爬文後看到一些意见,供大家参考
: 有15点是我认为草案有瑕疵的地方,但仅供参考,不一定是合理,因为看到後面很火=.=
: 另外一点是可能有违宪之虞,我觉得这点蛮有道理的,不过还是要法制人员提供见解
: 一、考绩法修正草案第3条第1项第3款→公务人员只会犯错之先入为主观念
: 将专案考绩修改为仅有重大过失时办理。原条文专案考绩之意旨系为公务人员有重大功
: 过时得随时办理之考绩。今将条文修改为「重大过失」,显然已预设「公务人员不会有重
: 大功绩」的偏颇观念;再者,将专案考绩两大功删除由奖励办法给予激励,却仍保留专案
: 考绩两大过之规定,恐不符平等原则。
: 二、考绩法修正草案第6条之一第4款
: 参修法理由,原施行细则中并未有此项规定,立意虽良善,惟日後若有政治力介入时(例
: 如特别费案),文官恐因避免考绩争执而不愿举发,无法达到除弊兴利之效。
: 参刑法第21条第2项「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但明知命令违法者,
: 不在此限。」,若长官交办之事项违法却又以机密件交办,岂不等同於逼迫公务人员违法
: 乱纪?
: 三、考绩法修正草案第7条第1项→三丙滚蛋、两乙才能晋一级
: 改为乙等连两年始得晋叙一级,非但未能激励员工,反而打击公务员士气。另参草案第
: 6条之二第11款明定绩效评比末3%之员工得考列丙等,又本条第1项第4款规定考列丙等三
: 次即办理退休或资遣,修法理由谓考列丙等丁等人数过少,且丙等未有辅导训练之规定,
: 难达警惕与改进之作用。
: 查原考绩法即有考列丙等丁等之规定,今考列丙丁人数不足,除了主管因人情压力、政
: 治因素而未公平考评外,何尝不是公务人员之工作表现尚称满意,对於表现不佳之人员,
: 以现行制度即可给予丙等甚至丁等,岂可因媒体报导,而修订三丙淘汰之制度打击公务人
: 员士气。
: 政府绩效应如何评量,从未有一致标准,政府之施政本就影响甚钜,牵涉多方利害关
: 系人,在此情形下究竟应如何作为才可称为有绩效的政府,实难以定论,今尚未有具体绩
: 效标准即明定丙等三次予以资遣,除将造成後续绩效难以评比而衍生纷争,降低行政效率
: 外,实难以增进行政绩效。且修法理由谓辅导方法由铨叙部另订之,配套措施全无即贸然
: 推行修法,岂不荒谬?
: 四、考绩法修正草案第7条第2项→何以主管连三年乙等代表不适任?
: 草案中既未明定乙等比例,代表乙等并非表现不佳。另参现行施行细则有关得考列甲等
: 之规定,可知甲等系表现绩优人员方有机会,而今仅是在甲等之上增列特优以兹鼓励突出
: 表现之公务人员,代表乙等应属尽忠职守但未有特殊优良表现之公务人员,何以连三乙即
: 须将其调离主管职?此修法有无绑桩之嫌?
: 五、考绩法修正草案第8条→明定另考不得列优等
: 实务上另予考绩通常对新进人员办理,惟留职停薪复职之人员亦会打到另予考绩,草案
: 内容预设此等人员不会有突出表现,与修法之意旨在增进公务人员绩效显不合理。更无法
: 达到激励之效。
: 六、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1项→强制丙等比例
: 强制订定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忽略若该机关整体表现优良且人员皆无重大过失时,这
: 3%应如何评比?若无配套措施将会打击公务人员士气,且是否会成为主管藉此铲除异己结
: 党营私之工具,不无疑问。
: 另修法理由谓:避免优等沦为轮流或考列人数比率偏高等而订定5%比例。惟优等订定比
: 例与避免轮流有何关联?会轮流的就算是1%也会轮流,修法理由所述实在难以理解。
: 七、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2项
: 草案规定机关全体之甲等比例不得超过65%,简荐委各官等之甲等比例不得超过75%,却
: 又规定主管人员不得超过85%,比例计算有疑义,且疑似独厚高阶主管人员。造成高职等
: 非主管人员及中低阶主管沦为代罪羔羊,难获升迁。
: 八、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4项
: 规定机关若无考委会则并入上级机关受考人数统筹计算,可能造成丙等过度集中於下级
: 机关,打击下级机关人员士气,使两级机关间产生冲突,且可能会造成下级机关流动率过
: 高,业务推行不顺。
: 九、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6项
: 司法官之保障虽由宪法明定,但宪法却未保障其考绩,今日社会上司法不公之声层出不
: 穷,何以司法官之考绩比例高达85%?且未设丙等比例?另教师考甲比例较公务人员更高
: ,为何教育部至今未有所动作?国军风纪陋习不断,何以仍未进行改革?
: 十、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三
: 修法理由谓各机关之业务性质虽不同,惟对行政绩效之要求尚无不同。如前述行政绩效
: 应如何评比尚无定论,且各机关之业务性质既有不同,何来绩效要求相同之理?此规定将
: 使绩效难以评定之机关难以在团体间评比获得高分,造成该机关丙等比例过高,打击该机
: 关人员士气。
: 另修法理由谓主管机关不与所属机关进行团体绩效评比,亦不符公平原则。修法理由谓
: 主管机关业务较为繁重,但所属机关并不代表其业务量相同,也不代表所属机关之业务量
: 会较主管机关轻松。各机关之业务量亦有轻重之别,在此情况下如何公正评比团体间绩效
: ?
: 十一、考绩法修正草案第11条
: 修法理由称修正考绩法是为了提升公务人员绩效,但却将升职等之条件限缩为两甲,综
: 观草案体系,限缩公务人员升职及奖励机会,又设定过於严苛且无理之淘汰制度,非但无
: 法激励公务人员体系,反而会打击公务人员士气。试想,未有适当激励措施,要如何提升
: 绩效?或是让这套制度沦为形式主义而已?那麽修法是否也仅是为了做表面及绑桩?
: 十二、考绩法修正草案第12条第2项但书
: 主管机关得依业务特殊需要另订一大功一大过之标准函送铨叙部备核,依我国现有行政
: 文化,恐会沦为长官用以箝制部署之工具。
: 十三、考绩法修正草案第13条之一
: 第三项之修法理由谓:「为强化考绩之信度及效度而增加同侪间评比」。却未设定下对
: 上之评比方式,如此一来,恐仍将使考绩沦为主管打击异己之工具。惟有增加下对上之「
: 不记名评比」,方能确保考评公正,避免主管对上级阿谀奉承,对部属排挤打压。
: 另一级主管以上之人员,为机关内重要干部,对政府政策影响甚钜,其评比方式依修法
: 理由,居然「另由施行细则规定」!?此作法不符平等原则。举轻以明重,既然一般人员
: 之考评方式皆以法律定之,更何况身负国家发展重任之一级主管!?
: 十四、考绩法修正草案第14条第2项(增列)
: 各机关之副首长及一级主管以上人员之考绩由机关首长评比。
: 此种上对下之评比方式,亦有欠公允,若政务官缺乏民主素养,即有可能逼迫常务官选边
: 站。应增加部属对主管之评比供机关首长参考,对於高阶文官较为公允。
: 十五、考绩法修正草案第23条
: 明定除公务人员外,警察、关务、医事、派用人员亦适用上开条文。
: 试问上开人员绩效应如何评比?以警察为例,如未破案造成绩效不佳被打丙,日後吃案
: 风气岂不更加兴盛?非但未能提升绩效反而造成社会恐慌。
: 另教师及国军风纪及社会案件层出不穷,何以仍未对其进行改革?尤其教师考绩甲等比
: 例更是远高於公务人员现行考绩规定。另国军人员考甲比例亦应改革,且有关考丙事项亦
: 应明定。
: 考试院若对公务人员体系有所不满,应一视同仁,当改则改,而非口说顺应民意,实则
: 流於民粹。公务人员为国家推行政策之基石,有句管理名言说到:「主管带领团队就像是
: 开车一样,通常开车的人很少晕车,而是坐车的人晕车。所以主管要把方向和目标,跟坐
: 车的人沟通清楚」。知名管理学者P.Drucker更说过:「作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更重要
: 」。今日民怨四起,大多因政府的许多决策皆未与基层有效沟通即贸然推行,政务官却将
: 错误怪罪到基层公务员头上,岂不倒本为末?
: 十六、本草案有违宪之虞
: 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考试院仅负责有关考绩之法制事项,然今日明订比例於考绩法
: 中,等同剥夺主管长官对於部属考绩之权责、干扰长官之判断,试问若机关人员表现皆良
: 好,硬是要订出3%丙等,理由何在?此作法已严重违反权力分立原则,有违宪之虞,若强
: 行通过将严重破坏宪政体制,大开民主倒车。
: 另参刑法规定,犯罪者尚有其追诉权之规定。修法却使丙等将如标签般跟随公务人员,
: 若累积达三次即予以资遣或退休。有违反人权及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之嫌。
: 目前民间对公务体系观感不佳,肇因於过去部份公务人员素质及态度参差不齐,以及公
: 务员月退福利太过丰厚。惟近年来新进人员之素质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亦有修法调整公务
: 人员之福利,现今应思考者当为如何使考绩公平且透明,改变行政文化,而非强制丙等比
: 例,此作法只会造成过去之陋习更加严重,而无法有效导正风气。考试院若欲改革公务体
: 系,或节省国家支出,当前最有效之办法应属「取消退休人员死亡後其配偶仍可领半薪之
: 规定」或降低其配偶可领俸给,以及将过去「党职并公职」人员所溢领之退休金追回。而
: 非乱改制度,非但无法端正风气,恐将破坏民主文化,拖垮政府效率,後患无穷。
: 近年报考国家考试人数增加,实因民间企业多未依照劳基法规定,造成劳工保障不足,
: 而对守法合理之公务体系工作环境眼红忌妒。政府不思取缔民间企业,增加劳工福利,却
: 打算藉修改考绩法平息民怨。而此草案表面上是为了增进绩效,条文所见却是限缩了基层
: 的升迁管道,并且增设许多严苛的规定。实为政府错误决策寻找替死鬼。此版本考绩法若
: 通过,仅能暂时缓和民心,却会使基层产生绑桩疑虑,更将打击士气并造成公务体系人心
: 惶惶,反而不利日後政策推动。希望政务官及立院诸公能够了解,基层公务员不是不愿改
: 革,而是改革必须合理,不能藉改革之名行绑桩及打压无背景基层人员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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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12.241
1F:→ howenchong:不嫌弃小弟的文尽量用 114.33.123.207 03/05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