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uy (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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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再请教有关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中原叙 …
时间Fri Sep 18 19:43:02 2009
对於M大的热心与专业,除了感谢,还是感谢。
有关是否取得社会行政职系荐六资格,业经铨审司解释在案
(只是咱机关,哎!背景不过强,硬是不调缺,甚至只给过一次
某赛缺之志愿调查表)。
案以,数年前应高考二级(即今三级啦)非一般行政职组之类科考试及格、试用...
业经荐六官等合格实授,第一次离开公职时已叙至六本二。
去年以普考社会行政「再任」公职,占委任3-5的缺,实务训练期满取得及格证书後,
免试用,直接改叙委五功二。(所以,才会有本问题中,第29条之原叙职等,
到底是六还是现职的五?)
任公职,委任的年资和荐任的年资差很大,但机关单位主管等似乎...(总是事不关己吧)
还在实务训练期满後被凹去职务代理委一书记职务2个月(只得一个了无用处的嘉奖,
当真想再辞职--好像可以申诉的样子吧)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铭言:
: ※ 引述《kmuy (nil)》之铭言:
: : [请益] 再请教有关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中原叙职等指何?任现职之前的职等?
: : 1. 如下引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97.4.2)第二十九条, 其
: : 原叙职等可否算至任现职之前的荐六(而非现职之委五)
: : (原叙级俸皆相同无争议)
: : 2. 若欲适用此条文, 如何办理?(要主动辞职吗?还是依分发公文决定?)
: : 才能符合此现职人员之规定?
: : (爬文M大有解说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辞职重新再叙)
: :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97.4.2)
: :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试院考台组参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号、
: :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号、
: : 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号令会同修正发布全文四十六条
: : 第二十九条
: : 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於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
: : 其占缺训练期间之权益依下列标准办理:
: : 一、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训练,具所占职缺之法定任用资格,
: : 经铨叙部铨叙审定者:
: : (一)津贴:
: : 1.级俸:仍准支原叙级俸。
: : 2.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
: : 如原叙职等高於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所占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
: : 如原叙职等低於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 : (二)休假及其他权益:
: : 1.如与原任职年资衔接者,得继续并计其年资给予休假。
: : 2.其基於现职公务人员身分应享有之各项权益,依现职公务人员有
: : 关法令办理。
: : 二、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
: : 之人事法规办理。
: : 原POST为 (续文13946) [请益] 免除实务训练之案例或条文?
: : 谢谢M大详细和传神解说。
: : 早上用google查询,
: : 竟然有释宪文(关於免除实务训练)--或许是现今”得”缩短实务训练的法源。
: : (旧规定(约75年?)更严,全无缩减之可能。
: : 看完释宪文(释429?),
: : 但仍然觉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双重身分”注解,略有所悟。
: : 只是下午去问人事主任(有关以现职受训练时,其原叙官等到底是指现职的官等
: : (委五功二)还是现职之前已合格实授之荐六本二?)
: 你这边有问题欧, 台端所谓现叙五功二,但未陈述
: "是否已经取得荐任官等任用资格"???
如文前说明。依公务人员俸给法(还是啥法)已取得的职等受到保障!
已取得的职系也受到保障(不分官等),只要完成另一职组(职系)的实务训练,
就取得升任该职系科员的任用资格(但实际升任与否,仍为机关首长的权限--
而其实是单位人事主管的作用最大,一般那些简任级的首长,或是荐九的人事主任,
对於一些初任官等人员所会遭遇的问题未必清楚,人事出身的都会习惯向上请示(教),
但机关首长却未必有这份好奇心)
: 荐任六职等, 并不是五职等+一甲二乙就可以取得
: 现职人员要取得 是要(二个任一个)
: 1.通过荐任升官等考试
: 或
: 2.通过荐任升官等训练
: 如 台端业已取得上述任一及格身分,於新机关如占荐任六职等以上
: 职缺,自可直接根据所持有之上开任用资格,呈报铨叙部审定.
M大此言,似乎是暗示或明示,所谓的现职人员应考试录取,之「考试」不包括
刚放榜的高普考?
: : 竟然得到令人错愕的解答:只差二个月一些钱而已不用那麽计较
: : (但似乎委荐之专业加给差了几千块吧)
: : 人事主任却说不能另报直接以六职等任用,全要依考试训练程序。
: 同上喽~~~
: : 再者,想再请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务人员考试训练办法之现职人员考取受训津贴...
: : 是否要办理辞职?
: : 人事回答说当然要。
: : 但是,个人理解(或是误解)辞了职岂非成了非现职?
: 原机关辞职,当日新机关报到.
: 根据铨叙部解释函,如现职人员任他项考试,离职当日报到
: "且原任用身分可以在所占实务训练职缺任用"
: (如同一职系或职组,或可单向调任职系)
: "视同调任"
: 也就是在办理动态登记时,虽然写的是辞职,但资料注记是"调职"
: 之後铨叙部会有一张任职新机关的动态函,发给当事人.
我现职是一般行政职组中的社会行政,刚上榜的也是同一职组中的他职系类科
(高考三级)。
目前研究的结果是,将来实务训练二个月後可以免试用(因为由二月到十月超过
六个月之委五功二的社会行政”年资”)。而是否可以「双重资格」,希望
可以找到明确的案(释)例。
再者,还有一个小问题就教,由於目前也管一堆临时人员的任免,
每次在沟通离职日(押日期时)都很困扰,例如,要是欲让新人於十月8日报到,
对旧人之离职常要写10月8离职(後来自己都加注任至10月7日;或10月8日「起」离职)
问题:是否在人令(离职签等之类)中,只要叙明10月8日离职,或是离职日10月8日,
则10月7日为其在单位(并计薪、福利)的最後一日?
谢谢,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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